宿舍管理条例

发布 2023-07-23 13:05:48 阅读 5286

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办法。

2007/11/19 访问次数:41722 ]

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基础文明素质;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活跃校园文化,创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宿舍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主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学校委托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作为对全校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宿管中心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住宿资源的调配、物业管理、宿舍文化建设和行为养成教育,以及提出违纪事件处理的建议意见等。

宿管中心在各校区设立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区宿管办),为住宿学生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大学学生宿舍内所有在住学生(以下简称:住宿学生),包括: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

计划内学生)和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计划外学生)。

本办法所称学生宿舍,包括校内外由浙江大学建造的学生宿舍、公寓、以租借或联建等方式用于安排浙江大学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二章学生入住、住宿调整和退宿。

第五条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学生,愿意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入住学生宿舍。经学校同意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计划外学生,由学校相关部门集中到校区宿管办办理住宿申请手续,个别学生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各校区宿管办申请住宿。住宿学生须签订住宿协议,办理住宿登记卡。

第六条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的要求,住宿安排遵循同一学院学生在不同宿舍类型中相对集中住宿、男女分宿的原则进行。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学生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更换寝室、床位。

提前攻博、直接攻博等学生的住宿先按照硕士生的标准予以安排,待同一级的硕士生毕业后再按照博士生的住宿标准进行调整。本博一贯制学生入学时先按本科生标准安排住宿,取得学士学位后再按相应的住宿标准调整。

第七条住宿学生应按期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等。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计划内学生住宿费每学年缴纳1次,以学年为单位在学年初预收。

一学年从每年的9月初计至次年的6月底,共10个月。暑假对计划内未毕业学生提供免费住宿。

第八条住宿调整须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后进行。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楼之间的住宿调整,其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含当月),多退少补。经批准调整住宿的学生,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时间内完成搬迁。

第九条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和休学、联合培养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住宿费(以自然月为单位)。复学重新回校住宿时,按照当届学生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条住宿学生退宿应到校区宿管办办理退宿手续。因毕业、结业、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住宿费(以自然月为单位);因其他原因提前退宿时,住宿时间不满半学年按半学年收取住宿费,超过半学年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外出实习的学生,按正常就学对待,不办理退宿。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时间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的或办理退宿手续的,视为违约留宿,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强制将其搬出。

第十一条按学校规定,计划内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须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新生可在报到前)完成次学年的校外住宿申请手续,退宿时间按第十条规定执行,超期不再办理。校区宿管办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在各宿舍楼公布相关通知。

校外住宿期满后,须及时到所在校区宿管办办理回校内住宿申请手续,并按期回校内住宿。

第十二条校区宿管办根据学校住宿床位额定数、宿舍基建或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学生宿舍用途的调整以及住宿学生学习场所的变更等情况,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时,相关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

第三章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住宿学生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十四条住宿学生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宿管中心(办),并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住宿学生应注意防盗安全,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予他人,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丢失钥匙后要及时报告校区宿管办,由校区宿管办更换门锁。

第十七条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宿舍内严禁发生任何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规、条例和本办法第九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和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自觉配合管理人员的管理。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换押有效证件,遵守相应的会客管理规定。假期内,非本宿舍楼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寝室,住宿学生需会客,应安排在会客室或大厅进行。

第十九条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制度。宿管中心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相关检查,维护宿舍公共秩序,保障宿舍公用设施、设备完好。

第二十条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楼内管理人员或校区宿管办。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和安排。

第四章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应自觉保护公共环境卫生,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保持走廊“24小时无垃圾”;室内垃圾请直接倒入卫生桶内,袋装垃圾请及时带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危险废弃物放入指定的存放点;自觉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

第二十二条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如有违反宿舍文明的行为且不听劝阻者,参照本办法第九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宿舍内禁止经商或其他相关行为。未经校区宿管办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各种传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住宿学生需举办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第二十四条住宿学生离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宿。在离宿期间要注意爱护宿舍内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按规定自觉缴纳所有欠缴或需赔偿的费用。

第五章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住宿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妥善使用宿舍楼和寝室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固定**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寝室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寝室长负责、寝室成员集体分工保管。未经校区宿管办同意,不得将任何由学校统一配置的家具转借他人,或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或私自拆卸、移动、损坏、丢弃宿舍内家具及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各校区宿管办受学校委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修理。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丢失等现象,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见相关赔偿标准),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六章水电使用。

第二十八条住宿学生应注意安全用电。宿舍内统一配置的电器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的后果由责任人负责。住宿学生应购买、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经过3c认证的合格电器产品。

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违者将按第九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住宿学生应节约用电、用水,杜绝浪费现象。学生宿舍实行水电定额指标管理。不同类型的学生和宿舍,有不同的免费水电指标。

水电用量以寝室为单位结算,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用水用电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读数由寝室成员协商分摊。

第三十条超定额水电使用量的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每月抄表,定期公布各寝室水电用量,每两个月收取一次超额水电费(寒暑假、毕业生离校单独结算),由宿管中心代收代缴。

第三十一条住宿学生在宿舍内安装和使用额定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须向校区宿管办提出申请,经全体寝室成员协商同意、申请人本人签署安全用电履约承诺,并由校区宿管办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中如出现涉及影响他人而产生矛盾和纠纷等问题,由申请人自行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大功率电器安装时,申请人必须持校区宿管办批准的大功率电器安装许可证明,陪同专业安装人员安装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变更。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须联系生产厂家或专业人员维修,不得随意拆卸。

第七章学生寝室氛围建设。

第三十三条宿管中心应根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规定,制定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和宿舍卫生检查标准。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内容包括寝室卫生成绩、个人卫生成绩、奖励事项、违纪事项、宿舍文明建设等,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学校对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寝室布置规范。寝室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校区宿管办根据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和卫生检查标准,组织专人定期进行宿舍卫生、秩序及纪律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并折算成相应分值计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中。

第三十五条建立寝室卫生值周制度和寝室长责任制度。寝室内全体成员从开学第一周开始按照床位次序轮流值周。如寝室人员发生变化,由寝室长负责调整值周人员,并及时上报相关管理人员。

未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学生私自更换床位而出现的卫生成绩统计错误,由该学生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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