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管理细则

发布 2023-08-03 11:24:16 阅读 1426

*******安全用电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安全生产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安全用电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用电,特制定以下安全用电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的全部供配电设施及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安全用电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供配电设施进行综合管理保证安全用电,不断改善和提高公司安全用电管理水平。

第四条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用电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用电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各个生产单位,按规定保障安全用电。

第五条公司安全用电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用电管理工作,安全生产部负责督促、指导、检查。

第六条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用电规定,做到安全、经济、不出事故。

第七条电气操作人员应思想集中,电气线路在未经验电、测电确定无电前,应一律视为“有电”,不可用手触摸,不可绝对相信绝缘体,应认为有电操作。

第八条电气发生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切断电源,报告相关主管负责人和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九条电气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电工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可进行作业。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第十条公司内部低压供电系统(0.4kv等级)推广使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原有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逐步淘汰、改造。三相三线供电方式禁止使用。

新建或改造项目供电系统必须使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

第二章通用管理细则。

第一条电工作业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无证作业一经发现对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罚款15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未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对该单位罚款10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二条所有供电设施必须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装置,在同一电网中,不准某些设施采用接零保护而另外一些设施采用接地保护,接零保护和接地保护在设施和设施之间不准串联。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定期检验。接地线或接零线应使用多股铜线(截面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要求),禁止使用独股铝线。

接地线或接零线与设施及端子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压接点一般设在明显处,导线不应受拉力。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或其他断开点,发现一处设施无可靠接地(接零)保护对该单位处罚1000元。同一供电系统中发现同时使用接地保护和接零保护对该单位处罚1000元,发现一处接地(接零)保护保护不合格,对该单位处罚100元。

第三条凡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单位,工作零线(n线)除在变压器或车间主配电柜处接地外,严禁工作零线(n线)在变压器或车间主配电柜出线后再次重复接地或与保护零线(pe线)沟通。设施外壳接保护零线(pe线),严禁接工作零线(n线)。发现一处未按规定执行,对该单位处罚500元。

第四条严禁在电气设施附近堆放易燃、易爆、潮湿和其它影响操作的物品。发现在电气设施附近堆放易燃、易爆、潮湿和其它影响操作的物品一次,对该单位处罚1000元。

第五条生产作业现场电气设施、线路、配电柜(箱、盘),必须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带电部分应完全遮盖不被人误触及。未严格执行,发现一处,对该单位处罚100元。保持电气设施整洁完好,防止受潮,发现电气设施缺损一处,对该单位处罚100元。

第六条供电系统设施运行中,应将门关闭,严禁生产作业现场配电设施门敞开,发现一处对该单位处罚100元。

第七条电气设施维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送电和验电制度。未办理《危险作业申请表》一律不准带电作业。未严格执行停电送电和验电制度,发现一次对该单位处罚500元。

特殊情况下带电作业,未按公司要求办理相关安全手续,采取防护措施对该单位处罚10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500元。

第八条已办理《危险作业申请表》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的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或穿低压绝缘鞋进行,并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衣工作服,严禁作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应随身携带验电笔。

第九条发现电气故障(漏电、保险丝熔断、电线绝缘损坏、控制失灵、电器损坏等),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检修,排除故障才可恢复送电,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得拆修。用作短路保护的保险丝不得随意用铜线、铁丝等金属材料代替。发现一次违章操作,对该单位处罚20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500元,对操作者处罚1000元。

电气设施违规带病运行一处,对该单位处罚1000元。

第十条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方,金属容气内部(锅炉、筒体等)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电源线应使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必须接牢固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严禁在保护接地接零线路上接熔断器和开关,更不准以工作零线代替保护零线。

安全变压器不准使用单线圈变压器降压。未严格执行,发现一次对该单位处罚500元。

第十一条动力配电箱等电气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标志缺失一处,对该单位处罚100元。

第十二条发生电气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抢救,同时尽可能保护好现场,报安全生产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发生事故处置不及时或未及时上报,发现一次对该单位处罚30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2000元。

第十三条禁止私拉电网,禁用“一线一地”接照明灯或用电设施。屋内配线,禁止使用裸导线或绝缘破损、老化的导线,对绝缘破损部分,要及时用绝缘胶带缠好。私拉电网、室内线路凌乱未按规定固定、使用裸导线或绝缘破损、老化的导线发现一处,对该单位处罚1000元。

第十四条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施,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凡被雨淋、水淹的电气设施应进行必要的干燥处理,经专业电气作业人员检测合格后,方可再行使用。发现露天使用的电气设施无良好防雨措施一处,对该单位处罚500元。

第十五条凡移动式设施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电源线应使用截面足够的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此芯线严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施的零线接地。

移动式设施及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不应有破损、老化等现象,其自身附带的开关必须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属丝绑扎开关或有带电体明露。凡手持工具未装设漏电开关、电源线未使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或电源线存在破损等现象,对该单位处罚500元。

第十六条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电气设备、移动式电气设施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设施、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未按规定执行,发现一次对该单位处罚200元。

第十七条移动电气设施或手持式电气设施的电源缆线,应放置在不被砸、碰场所,如现场有意外损伤缆线可能,应加设保护线管避免缆线受伤。移动电气设施或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源缆线铺设不当或未进行有效防护,对该单位处罚500元。

第十八条严禁将插座和配电开关安装在同一配电箱(柜)内,发现一处对该单位处罚500元。

第十九条电气设施、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及裸露线头。如果电线需要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未按规定执行,发现一处对该单位处罚500元。

第二十条生产单元电气设施发生故障时,要立即通知电工,不得私自处理,当班电工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部。隐瞒不报的对该单位处罚2000元。

第二十一条严禁任何岗位将油料、溶剂洒在电缆桥架或电缆沟内,如发生此类事件,必须及时通知当班电工处理,当事人负全部责任。未及时处理对该单位处罚2000元,对当事人处罚500元。

第二十二条电缆、线路敷设应固定牢固,与周围建筑物等间距达到安全距离符合电缆线路敷设标准,穿越易燃物或彩板墙等时应加阻燃套管保护,符合防火要求。发现一处不合格处,对该单位处罚1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电气设施检修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作业制度,发现一次违规对该单位处罚10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第二十四条公司每年安排供配电系统安全检修工作,各用电部门按公司及检修要求进行电气检修,凡不按规定时间安排检修单位,将对该单位停止供电并处罚10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500元,自行安排时间进行电气检修,检修完毕后恢复送电。凡检修完毕未按规定时间将检修结果、内容报送安全生产部按未检修处罚。虚报检修报告的对单位负责人处罚1000元。

第二十五条生产单元电气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设备巡视检查制度》,制度不落实对单位处罚500元。

第二十六条生产单元供电系统应严格执行《防火管理制度》,消防器具的配置应符合消防部门的规定,要有"禁止烟火"标志,消防器具的数量、摆放位置应符合要求。定期检查消防器具、火灾报警控制器、排风扇正常运行,灭火器压力正常,沙池充满沙子。供电设施设施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供电设施设施区禁止动火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到主管部门办理动火手续及危险作业许可证,并采取可靠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生产单元供电设施设备区应严格执行《设施及生产场所维护清扫制度》,供电设施设施区应设有防鼠板等防小动物措施,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门窗应完好严密,出入时随手将门关好。通往室外的电缆沟、道应严密封堵,因施工拆动后及时堵好。

第二十八条生产单元供电设施设备区应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及处理制度》,隐患排查坚持日排查、零汇报制度,实行闭环管理,发现隐患后,对设施隐患进行鉴定,分析隐患的真实性和原因,然后进行分类,并填写《设备缺陷记录》。

第二十九条生产单元供电设施设备区应严格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生产单元配电室及供电设施设备区应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一条生产单元供电设施设备区应严格执行《事故处理制度》,设施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应将事故情况简单、准确地报告单位主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在处理事故的整个过程中,应与单位主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严格执行接令、复诵、汇报、和记录制度,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并迅速执行命令。迅速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根源,解除威胁人身和设施安全的危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保持设施和监控系统的继续运行,保持正常安全供电和设施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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