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非生产用电管理规定

发布 2023-08-04 17:55:08 阅读 4898

第一条生产用电范围:直接服务于生产的用电,它包括井下、地面机房、车间、材料设备库房等。

第二条非生产用电范围:生产澡堂,职工食堂、调度室、矿办公室、连队办公室、公共场所用电等。

第三条生活用电范围:单身职工宿舍、双身职工宿舍、职工家属用电等。

第四条生产用电严格执行《能源公司供用电管理办法》。

第五条公共场所、办公室、调度室、连队办公室、生产车间等的用电管理各矿应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以下的条款仅供参考。

1.矿井所有路灯、各楼道、各车间的照明灯能集中控制的必须集中控制,不能集中控制的指定专人管理。所有路灯应做到按时停、开,发现一次末按时停、开的,给予处罚当事人××元罚款。

有专人控制的路灯开停时间:

夏季早晨6时关灯;晚上20时开灯;

冬季早晨7时关灯;晚上19时开灯;

各楼道的路灯开停由清洁工负责;其开停时间与冬、夏季作息时间同步。

车间、机房的照明灯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具体落实到人头;如工作需要通宵开灯的车间、机房由所在单位制定具体的措施,并落实到责任人;

皮带走廊、主平硐的照明由所在单位制定停开时间,值班司机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执行,停开时间制度交机电科备案。

2.办公室的照明灯应做到人走灯熄。凡发现一次长明灯、白日灯,处罚所在单位管理人员,一次5元罚款。

3.单身职工宿舍、双身职工宿舍、职工家属、招待所及零星住户处的主线路严禁私拉乱接,如需要增设照明的,必须经行政人事部门的允许,否则按损坏线路或窃电行为处罚,对私拉乱接所引起的事故由安装者负责。行政人事部门和水电维修工对新增的电气设施和照明灯等负荷必须报机电科备案。

4.办公室、车间、库房、公共场所等地用电,不得用作住户或家属用电。不得在办公室、车间、库房内煮饭、炒菜或用电炉烧水、煮饭。

5.凡办公室、车间、库房、公共场所等地的电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出现烧表、丢失、损坏由所在单位负责赔偿。

6.非生产用电的装接负荷由行政人事部门或机电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次清理统计(今后每一年应统计一次),并将所统计资料报一份给机电部;负荷统计主要内容有:

照明负荷(室内、路灯照明);

电器取暧、电风扇;

电开水器;电视机、电冰箱、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

第六条单身宿舍内不得私拉乱接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使用家用电器(电视机、影碟机、收音机、电热毯、开水器)时,做到人走停机,不得在无人状态下把以上家用电器设备开启,防止出现电器事故和电气火灾。

第七条双身职工用电必须做到用电负荷与线路相匹配,不得超负荷用电。在使用电炒锅、电饭煲时要有人守护,防止无人时发生电气事故和电气火灾。

第八条安全用电是每个职工义不容辞的职责,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防止电气事故和电气火灾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的安全。在单身职工宿舍、双身职工宿舍、职工家属住房、招待所、办公室、车间、库房等,强制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使用电炉;

2.严禁使用自制取暧器;

3.严禁使用自制电热水器;

4.严禁一地一火用电;

凡违反以上任何一条规定的处以当事人×××元罚款,并没收违规电气。

第十条生产矿井、基建矿井在编制非生产材料时,特别是照明灯具时应首选节能型灯炮、灯具,并形成长期的制度。

参考资料。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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