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施工 生产 现场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3-08-22 22:34:20 阅读 6818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施工现场用电的各类违章现象发生,确保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特要求各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规程》,作好全面的安全用电工作,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下属各施工队及施工班组。

2. 一般规定。

2.1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2.2 施工用电应明确管理制度,必须有专人负责运行及维护,严禁私拉乱接,严禁非电工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2.3 施工用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3. 施工用电设施。

3.1 用电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

3.2 施工用电、运行及维护应配备足够的备品、验电工具、绝缘工具、接地线等安全用具及防护设施,绝缘工具应定期检验。

3.3 电器设备附近应配备使用于扑灭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3. 施工用电及照明。

3.1 电器设备不得超过铭牌使用,严禁带负荷拉总电源开关。

3.2 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销应选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单项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

3.3 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3.4 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固定在绝缘支撑物体上,应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应设保护罩。

3.5 开关控制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3.6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3.7 照明电源不得接触潮湿地面,照明应控制相线,采用螺口灯头时,相线应接触在中心触头上。

3.8 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线头。

4. 施工用电管理。

4.1 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用电安全负责人。

4.2 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维护外,还应在雨季及冬季前进行全面的清扫和检修。

4.3 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5.配电箱与开关箱。

5.1 配电箱和开关箱应安装牢固、便于操作和维修。落地安装的设置地点应平坦,且高出地面,不得被水淹或土埋、箱内和附近不得堆放杂物,并应有碰撞和物体打击的措施。

5.2 配电箱、开关箱外壳应有可靠接地、箱门应加锁。

6.常用电气设备。

6.1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熔断器的规格应满足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要求,熔丝不得削小或合股使用、严禁用金属导线代替熔丝。

6.2插座与插销必须配套使用、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6.3使用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高度灵敏动作的漏电保护器,通电前应做好工具的保护接地。

6.4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铜芯多股橡套软电缆,且不得在地上拖拉,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止重物挤压电缆的措施。

6.5电焊机、切割机、钻床等机具,外壳应有可靠接地,且不得多台串联接地,所有电动工具或机具使用完毕,都应及时将电源侧电源断开。

附则: 1.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2.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3.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