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生命“红线”聚焦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三大亮点

发布 2023-08-27 20:48:28 阅读 3445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蒋巨峰认为,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震慑企业主,是近期发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原因之一。要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使生产经营者不敢违规生产、非法开采,安全设施不到位就不开工、不生产。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

针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新修法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处以罚款,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修法律的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也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除被降级、撤职外,还将被处其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责。此外,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新修法律还严格了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责。

这些修改突破了现行法律的很多处罚规定。常纪文指出,法律的强制性在于其严厉性。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之所以如此严峻,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本该严厉的法律责任不严厉。

亮点三:改变监管方式“出硬招”

安全生产问题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很严重,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是主要原因之一,而造成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是监管措施偏“软”。

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

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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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安全生产法》个人学习体会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的决定 并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新修改的 安全生产法 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新情况 新问题,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 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

新《安全生产法》的缺憾

三是在适用范围方面,对学校 医院等事业单位发生的安全管理,并没有作出参照适用的 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而学校和医院的主管部门,在安全运行方面欠缺统一和有效的监管方法和手段,缺乏有效的事故调查手段。四是在主要制度方面,没有规定 安全生产红线制度 安全生产的限制 禁止和鼓励等发展战略要求突显不足 没有把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