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发布 2023-08-29 09:39:27 阅读 8603

为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实现矿井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国家对煤矿从业人员培训的规定,特制定我矿职工培训管理制度如下;

一)脱产培训。

a、脱产培训的人员范围:煤炭行业特殊工种(井下电钳工、安全员、放炮员、瓦斯检查员、主提升司机),非煤矿行业特殊工种人员(地面电工、焊工、铲车司机)。队长上岗前参加县局组织的管理人员培训班;班组长、新工人、转矿、转岗工人及其它工种人员由安全科组织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b、脱产培训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队长对本队组职工培训负第一责任的规定,各队组要无条件地完成下达的培训计划。

2、凡参加脱产外出培训人员,必须到矿开据学习证明,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时报到参加学习,否则责任自负。

3、严格培训管理制度,参加培训人员地培训期间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及规章制度,不允许中途换人,要善始善终。并且学习期间的违纪学员执行加倍罚款政策,重大违纪人员予以辞退。

4、培训计划的落实: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矿安全自决权进行合理安排,把参加人数落实到队,队组接到通知后按要求及时落实到人,对未及时落实到人延误培训的,每少一人,罚责任队组1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矿安排的培训计划少完成1人,罚责任队组500元,发现冒名顶替按未派人参加对待。

5、对学员的考试成绩,执行与工资挂钩政策。参加培训人员按四个档次做工资,井下工25元/天,井上工20元/天。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按120%计发,80分以上按100%,70分以上按70%计发,60分以上按60%计发,60分以下不转工,不计发工资,经过复培后方可上岗。

新工人考核不合格不准上岗。考试分数与工资成正比发放,对不及格人员严格执行二次自费培训,直至合格方可上山人。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相对稳定,特种作业人员实现台帐管理,对因实际情况确需增补或调整特殊工种(煤炭行业六大特殊工种)人员时,由矿安全科与县局安监联系,及时安排人员外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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