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发布 2023-09-06 03:00:40 阅读 9981

学习考试指导题库。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适用的主体范围?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要遵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调整事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调整事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三、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二)承担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三)不得从事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2.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人员组织生产;

3.隐瞒或者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建筑施工、冶炼、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城市地下经营、城市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矿山、金属冶炼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可以配备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协助注册安全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组建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专业技术服务。(《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

一、二、三款)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4)安全管理人员不得从事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2.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人员组织生产;

3.隐瞒或者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六条)

一)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

1.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3.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异常情况或者事故;

4.发生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5.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

八、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安全生产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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