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检修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制度

发布 2023-09-09 05:30:46 阅读 5360

规章制度:__

单位。部门。

日期:__年___月___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保证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和外协单位、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公司系统各单位依据管理关系,实行公司对部门、部门对班组、班组对岗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岗位间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所用的外协单位、设施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应纳入部门安全管理范畴,以本企业规章制度和所签订的安全协议内容进行严格管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企业和所在地方(**部门)安全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可以直接对各部门、班组、岗位和外协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与外协单位、临时用工之间可依据公司所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进一步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办法,明确安全管理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并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被监督对象执行国家、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

二)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不安全现象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对发生的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圈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情况。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九条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工作所需必须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以便履行安全员职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取得相关资质,人员数量能满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

二)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三)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各部门安全员应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十二条各部门、班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任免,在决定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同。

第十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网活动,指导部门、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的工作。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项目部、专业和班组**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指导专业、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或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整改通知书》,须处罚的问题还应出具《安全生产处罚通知书》。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有责任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三)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四)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五)持证上岗。

六)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执行正常的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并佩带明显的安全监察标志。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有权进入生产及事故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取证和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三)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及事故有关人员进行照像、录音、录像及询问、谈话等。

四)对事故的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对违反《三吉利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五)有权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有权对事故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及违章人员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安全生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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