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级安全培训教育

发布 2023-10-06 01:45:16 阅读 9974

讲义。第一部分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可以说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任何忽视安全的行为,都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

②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

一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必须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③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④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责任人的责任。

2、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负有生产经营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生产经营领导人员。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重要地位,因此,其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了搞好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确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加以支持,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必需资金的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4.《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欹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这是《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要求。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就得到了保障。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必然要求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作业,否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6.《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相应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之一,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9使其能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7.《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等危险性很大,很容易发生**、中毒、火灾等事故,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是非常危险的。—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身**。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条规定,员工也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拒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违反要求的集 , 体宿舍,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与此同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 , 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还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所谓安全距离,是指在这个距离之外,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致伤害宿舍内员工的人身安全。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8.《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对劳动者的人身起保护作用,使劳动者免遭或减轻各种人身伤害或职业危害的各种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不提供,也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是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真正起到防护作用,切实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

9.《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能够尽可能地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本身具有的风险因素,生产安全事故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为了维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遇工伤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工伤社会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全社会的互助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可以分担意外工伤的风险,保障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将其损失减轻到最低。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为从此人员缴纳保险费。这是一项强制性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10。《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有关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拖延。以便本单位负责人能及时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 《劳动法》相关内容。

— )劳动时间。

小时工作制度: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2、每周休息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次。”

3、加班限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时。

二)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1、女职工劳动保护。

1)工种和工作岗位保护。

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国家制订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类:

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持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2)女职工经期禁忌劳动。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3)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保护。

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生产或使用铅、苯、镉、二氧化硫等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

性工作。 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甲醛、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每次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2、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针对未成年工(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生理特点,工作时间和工作分配等方面要进行特殊保护。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爆破等危险作业;

3)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夜间工作:

4)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三、 《消防法》相关内容。

一)基本规定。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二)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故意阻碍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过失引**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厂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一 安全生产法 相关知识。1 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可以说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

厂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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