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预案2019要点

发布 2023-10-13 04:55:02 阅读 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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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预案。

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确保营运客车安全运行。

2.编制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06号)

2.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号)

2.3《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

2.4乌什运输站安全管理制度。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什运输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

4.安全例检体系和例检原则。

4.1安检体系。

客运站应设立安全例检机构,负责安全例检的组织实施。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安全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营运客车实行安全例行检查制度。

客运站应按日检车辆数配备例检人员。

4.2安全例检原则。

4.2.1本预案所称安全例行检查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以下简称例检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量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例行检查。

4.2.2客运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4.2.3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日检查一次;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营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

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排班发车,驾驶人不得用其运送旅客。

5.安全例检要求及程序。

5.1例检单位应做好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以下简称“例检”)工作,保证客车达到《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例检技术规范》的安全要求。

5.2班车发车前,客运站负责对客车进行安全例检,例检合格后客车凭《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合格通知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例检合格通知书》)到客运站报班。

5.3包车每趟发车前24小时内,客运企业负责组织客车到例检单位进行安全例检,合格后凭《例检合格通知书》方可签订包车合同或包车协议。

5.4农村客运班车每周例检一次。

5.5“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

5.6县运管局维修驾培处对例检单位进行审核,并在县运管局**上进行公布。

5.7例检场地及人员的基本条件:

5.7.1应配备与例检项目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工作车间、汽车检验台、地沟和满足例检项目要求的手持工作灯、检验锤、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尺以及套筒扳手、扭力扳手、钢卷尺、钢板尺等等检测工具。地沟长13700mm、宽600 mm、深1600 mm、地沟内须安装固定或移动照明设备并保持清洁卫生。

5.7.2应配备两名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汽车检测经验并持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员” (质量检验员)证或持有汽车维修专业高级工证的质检员。

6.例检单位和客运企业职责。

例检单位和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客车安全例检管理制度,制定实施操作规程和检验流程。

6.1客运企业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明确驾驶员在客车安全例检中的职责。客车驾驶员是汽车安全行驶的第一责任人,每次发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禁止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客运站。如发现客车驾驶员不履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客车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企业给予通报处理并记入企业和驾驶员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车辆给予停班3日,在企业内进行整改。

6.2例检员应依据安全例检项目及技术要求对客车进行检查,做出明确判断,完整填写《客运车辆安全例检记录表》(见附件2),填表应规范用语,字迹清晰。

6.3《客运车辆安全例检记录表》须经例检员、驾驶员签字确认并保存备查,保存期不得少于一个月。客车例检合格后由例检员签发《例检合格通知书》。

《例检合格通知书》加盖例检单位印章后方能有效。例检不合格的客车应在故障排除后重新进行安全例检。例检单位对当次例检结果负责。

6.4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可根据需要增加例检次数,但不得另行收费。

6.5客运站、客运企业委托例检单位实施安全例检要签订委托书。例检单位不按技术要求进行安全例检的,县运管局对例检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安全例检资格。

7.附则。7.1本预案于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7.2本办法预案由乌什运输站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设施配置推荐表。

2.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工作流程图。

3.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式样)

4.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

5.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

6.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

附件1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设施配置推荐表。

附件2客运站安全例检流程图。

附件3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式样)

说明:1.不合格项目应在缺陷记录栏中进行记载;2.有任一不合格项时,例检结果为不合格;

3.检验结果标记: "0"为合格, "x"为不合格; 4.本表保存期应不少于六个月。

附件4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

本通知单24小时内报班有效)

附件5: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的术语和定义、设施条件、检查项目、检查方法、技术要求和工艺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客车的安全例行检查。

2、术语和定义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

在受检车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车辆安全例检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与车辆的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为非替代关系。

3、设施条件

3.1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满足实施安全例行检查、承检车型和发车频次的需要。

3.2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设有车辆检验地沟或举升装置。检验地沟的结构尺寸、举升装置的规格应与承检车型相适应。

检验地沟推荐尺寸:长度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 1倍,宽度不小于0.

65m,深度不小于1.3 m。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及地沟内应安装照明设施,地沟内的照明设施应采用安全电源。

3.3 **以上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应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具有车辆信息登录、检查数据存储、检查信息查询、检查报告生成、人工录入等功能。

3.4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配备无线扩音设备,具有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人员间、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人员与驾驶人间的语音联络功能。

3.5 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地沟内灭火器的放置数量不少于1具。

3.6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场所应具有醒目的文字标志和限速标志。

3.7 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的工具及设备:

a)检验锤;

b)便携式照明器具;

c)轮胎气压表;

d)轮胎花纹深度尺;

e)套筒扳手、扭力扳手;

f)钢卷尺、钢板尺;

g)停车模,数量不少于2只;

h)其它工具及设备。

4、检查项目、方法及要求

4.1 外观

4.1.1 目视检查车身外观及车内环境,车身应整洁、周正,无开裂、明显锈蚀和变形,车窗玻璃齐全、完好,车内应整洁、无杂物。

4.1.2 目视检查左右后视镜、内后视镜,应完好、无损毁。

4.1.3 打开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开关,刮水器各挡位应工作正常,关闭刮水器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到初始位置。

4.1.4 目视检查发动机、水箱,应无漏油、漏液现象。

4.2 制动系统

4.2.1 气压表工作状况

起动发动机,观察气压表指示情况,气压表应能正确指示系统压力。

4.2.2 制动管路密封性

采用气压制动的车辆,在储气筒保持一定压力条件下,关闭发动机,踏下制动踏板,检查各车轮制动气室、气阀及制动管路的密封性,应无漏气声。

4.2.3 制动系统自检

接通发动机起动开关,察看制动系统各故障指示灯指示状况,应无故障报警。

4.2.4 空气压缩机传动带

目视检查并指压空气压缩机传动带,应无龟裂、油污和异常磨损,松紧度应适当。

4.3 转向系统

左、右转动转向盘,检视球销总成、横直拉杆,球销总成应无松旷和开裂,横直拉杆应无变形和裂纹,各锁销齐全、紧固。同时检查转向机构连接状况,各连接部位应连接可靠、无松动。

4.4 传动系统

4.4.1 传动机构及连接

目视检查传动轴支架,传动轴支架应无破损和变形。通过晃动传动轴的方式检查传动机构连接状况,万向节、中间轴承应无松旷。

4.4.2 自动变速器、液力缓速器密封性

对于同时装有自动变速器和液力缓速器的车辆,目视检查自动变速器、液力缓速器的密封状况,油液应无泄漏。

4.5 照明、信号指示灯

4.5.1 前照灯

目视检查前照灯,前照灯应齐全、完好、表面清沽,无松脱;开启前照灯,前照灯应工作正常;操作远近光变换开关,远近光变换应正常。

4.5.2 信号指示灯

巡视检查转向灯(前、后、侧)、制动灯、示廓灯、危险报警灯、前后雾灯,应齐全、完好、表面清洁;进行对应操作,分别目视检查上述各信号指示灯,均应工作正常。

4.6 轮胎

4.6.1 轮胎外观

目视检查胎冠、胎壁等部位,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帘布层的破裂、割伤以及凸起、异物刺入等影响使用的缺陷。同时目视检查并装轮胎间,应无异物嵌入。

4.6.2 轮胎花纹深度

目视检查轮胎磨损状况。必要时用轮胎花纹深度尺检测轮胎胎冠花纹深度。营运客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纹深度不小于1.6mm。

4.6.3 轮胎规格和花纹

目视检查轮胎规格和花纹,同轴两侧轮胎规格、花纹应一致。

4.6.4 轮胎气压

巡视检查各轮胎充气状况,必要时用气压表测量轮胎气压,轮胎气压符合要求。

4.6.5 轮胎及半轴螺栓、螺母

巡视检查轮胎螺栓、螺母以及可视的半轴螺栓,各轮胎及半轴的螺栓、螺母应齐全、完好,紧固可靠。

4.7 悬架系统

目视检查悬架的弹性元件,应安装牢固,无断裂、塑性变形等异常情况。检查空气弹簧的气密性,应无泄漏。

目视检查钢板弹簧的u形螺栓螺母、吊耳销(套)、锁销等部件,u形螺栓螺母应齐全、紧固,吊耳销(套)、锁销应齐全、无断裂和松旷。

4.8 安全设施

4.8.1 车门应急开关

目视检查动力启闭车门的车内应急开关,应急开关的标识、机件应齐全、完好。当对应急开关的技术状况有质疑时,应进行启闭检查。

4.8.2 安全顶窗

目视检查安全顶窗,安全顶窗机件应齐全、完好。当对安全顶窗的功能有质疑时,应进行启闭检查。

4.8.3 安全锤

目视检查封闭式客车的应急窗,应配备安全锤并在规定的位置放置。

4.8.4 灭火器

目视检查灭火器,应随车配备。

4.9 摄像头

目视检查车内摄像头,摄像头的拍摄方向应符合规定且无遮挡。

5 工艺流程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应在驾驶人的配合下,由2名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人员(以下称例检人员甲、例检人员乙)进行。以发动机后置的营运客车为例,其安全例行检查推荐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附件6: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23年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等级客运站出站检查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出站检查是指客运站经营者在客车出站前,对当班驾驶员资格、客车运营证件、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情况、客车实际载客人数、车上人员安全带系扣情况、出站登记手续等是否符合规定所进行的核查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出站检查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出站检查工作人员配备应当与客运站业务规模相适应,原则上日发50个班次以下的客运站配置1名出站检查人员; 50个班次以上的,每增加150个班次,增加1名出站检查人员。

第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加强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要求,确保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具备必要的证照真伪辨别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出站检查工作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议程。

第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出站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出站检查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出站检查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维护、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等经费。

第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其他客流高峰期间的应急措施,保障出站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和出站客车顺畅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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