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发布 2023-10-13 10:10:02 阅读 4802

医疗事故的处理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上海市卫生局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本预案由院部及医疗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 处理原则: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

2、设置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负责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3、、出现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报告。 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及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5、 医务人员应当陪同患者复印资料,复印时患者必须在场。

6、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不允许患者复印的病历资料应当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及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院保存。

7、疑似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在科室领导及医疗事务接待办公室的主持下,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双方应当填写《实物封存单》;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存。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8、 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9、医院在初步判断属于医疗事故的条件下可以与患者亲属进行协商解决争议;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由科室及医院医疗事务接待办公室负责。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自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在患者自愿的条件下,双方可以共同书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双方需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医院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可以自行应诉,也可以委托律师应诉。

医院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日内组织医疗行政人员、涉及该案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诊治的医务人员进行安全讨论,提出应诉措施。

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1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或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过失,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院长报告。院长接到报告后,向当事科室调查核实后,并与当事科室主任一起向患方作好解释工作。2 导致病人死亡的医疗事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以及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医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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