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约谈制度

发布 2023-11-07 14:55:02 阅读 9618

约谈制度。为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主体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约谈制度。

一、 约谈对象。

本制度中的约谈对象为**县域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主体。参加约谈的人员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生产及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约谈主体认为有必要参加约谈的人员。

二、 约谈范围。

当食品生产加工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1、 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

2、 对食品安全不重视,食品安全管理薄弱,多次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或引发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

3、 发现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以及不合格问题整改不彻底的;

4、 因违法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5、 在其他地区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处罚或通报且影响较大的;

6、 不能持续保持食品安全的必备条件和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

7、 群众举报投诉反映较为集中的;

8、 其他必要进行约谈的。

三、 约谈参加人员。

由**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被约谈对象参加约谈。

四、 约谈程序。

1、 对需要进行食品安全约谈的生产加工主体,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约谈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

2、 提前5天书面同时被约谈对象,告知其约谈事项、时间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见附件1);

3、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其他人;

4、 做好约谈记录,形成《约谈记录》(见附件2)。

五、 约谈内容。

1、 通报被约谈对象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

2、 听取被约谈对象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陈述,了解情况;

3、 与被约谈对象共同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制定下一步所要采取的措施;

六、 后续监督。

1、 对约谈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约谈记录》整改落实到位,终止约谈程序。

2、 约谈后,被约谈对象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约谈要求整改的落实情况,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整改时间的在整改到期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

3、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记录》落实不到位的生产加工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

编号: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被约谈单位、约谈单位各留一份。

约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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