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安全检查确认制度

发布 2023-11-08 09:45:03 阅读 1297

矿安全检查确认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全面提升我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日常安全检查。

第一条对所有施工工作面实行现场安全确认制度,即矿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工作面的安全隐患进行现场排查整治后,确认工作面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签发安全确认票的一种制度。

第二条安全确认票实行“一工作面一票、当班有效”制。

第三条工作面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原则:谁管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第四条工作面安全确认票由工区、施工队现场安全管理员对施工工作面进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后,发放确认票并签字确认,矿部安全监督员对施工工作面安全条件进行现场监督并在确认票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工区或施工队现场安全管理员对施工工作面进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后,签发安全确认票并与该施工工作面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事项交底后,从业人员方可进行施工。

第六条没有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发有一洞锡矿现场安全确认票的工作面,视该工作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该工作面不得作业。

第七条没有经过安全管理人员排检并签发安全确认票的施工工作面,对该工作面提前施工作业人员每人每次罚款20元,对当班工区、施工队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次处罚50元并全矿通报批评,并要求违章作业人员和当班工区、施工队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到矿部培训室进行不少于45分钟的安全教育培训。若工区、施工队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与确认而允许从业人员施工作业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工区、施工队当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按事故轻重程度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并根据事故轻重程度交由上级部门处理。

第八条工区、施工队当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虽对施工工作面进行安全排险,但排险不彻底(或施工工作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签发安全确认票允许从业人员施工作业的,经矿部安全监督员(或矿领导、安全生产督查小组)检查发现,对当班工区、施工队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次罚款50元并全矿通报批评,如因(排险不彻底或施工工作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签发安全确认票允许从业人员施工作业的)而引发事故的,按事故轻重程度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并根据事故轻重程度交由上级部门处理。

第九条擅自销毁现场安全确认票的、有他人代签的行为的,一经核实,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全矿通报批评。

第十条在使用民爆物品时,未按照规定在《罗城县一洞锡矿民爆物品现场使用确认票》上签字的,对责任人(爆破员、跟班现场安全管理员)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安全确认票由矿部安环科统一管理,每日每班矿部现场安全监督员收回上一班签发的安全确认票并存档。

第二章专项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我矿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阶段性安全生产整治活动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所分管的区域范围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的隐患要定时、定措、定人、按质完成整改,对所分管的区域范围排查整改完成后,即在《隐患排查整治表》上确认签字,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对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中有工作不负责任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对责任人每人处罚200元,导致事故的,按事故轻重程度处罚300—1000元,并根据事故轻重程度交由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矿部安全监督员日常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矿部安全监督员对所分管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工区、施工队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各施工工作面所签发的安全确认票对该工作面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因矿部安全监督员现场安全监督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发生的,按事故轻重程度对责任人处罚200—1000元并交由上级部门处理,并按事故性质及轻重程度,经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是否换岗或休岗。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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