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督察督办制度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 2023-11-10 06:00:06 阅读 7818

食品安全工作督察督办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保证各方面监管措施落实,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食品安全督查督办是指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的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各项工作督查活动或督办程序。督查活动包括自上而下的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实的检查。督办程序包括自上而下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的督促办理。

第二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为督查督办的组织、协调机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对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食安委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三条督察活动可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指定相关部门牵头负责,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两个以上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联合督查。

第四条督查督办内容。

一)国家、省、州人民**部署的或明确交办的任务;

二)市委、市**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决定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人大、政协关于食品安全的议案、建议、提案等办理情况;

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领导批转、批示的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食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进展情况;

七)群众举报、新闻**披露的有关食品安全问题和事件的处理情况;

八)日常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查办情况;

十)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保障情况;

十一)食品安全宣传、培训与教育情况;

十二)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重点督查督办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督查督办方式。

一)日常催办。根据确定的催办事项,采用函件或**催促相关责任部门予以完成;

二)现场督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派出督查人员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现场督查,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随机抽查。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策事项和布置的重要工作,随时随机地进行抽查。

第七条督查督办程序。

一)审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督查督办事项及拟督查督办方式,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二)告知。确定现场督查督办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函件形式通知相关责任部门。

三)实施。现场督查和随机抽查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施;函电督办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函发电督促相关部门完成督查督办事宜。对督查督办的事项,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督查督办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办理,并将办理进展情况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通报。

四)总结。督查督办活动结束后,牵头部门要将督查督办情况整理汇总,书面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相关部门要在完成承办事项2日内,书面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上报事项办理结果。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督查督办结果要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

五)通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以工作简报、专题报告、情况通报等形式,将督查督办情况向市**汇报,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八条督查督办原则。

一)不包办代替原则。督查督办的事宜谁主管,谁负责,督查督办部门不能直接代替承办部门处理所督查督办的具体事宜。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及时、准确、高效。

四)激励与惩处相结合。对各级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监管措施到位情况,根据督查督办意见,纳入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体系之中。责任地区和部门对督查督办事项反应迅速,处置有力,工作突出的,由市**或食品安全委员会给予表彰;对不能按照要求完成督查督办事宜的,取消当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评优评先资格;因延迟时机或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督查督办人员职责:

一)督查督办人员应如实了解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要求和时限要求。

二)督查督办人员应对督查督办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追踪,落实整改措施。

三)对不宜公开的督查督办事宜,要严守机密,防止因泄密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

第十条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如与上级文件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履行**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职责,科学评价各级**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效预防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食安委号)精神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监管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根据被考核单位承担的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及州食安委下发的拟订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以评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五条考核内容

一)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对食品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经费保障及宣传教育的落实情况;

二)省、州人民**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三)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指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组织实施及完成情况;

四)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查处情况;

五)各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及市人民**部署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及其他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六)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情况;

七)市人民**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六条考核程序。

一)自查。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各成员单位于当年12月底前,将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自查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考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于此年底前,统一组织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小组对各人民**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式。

1、听汇报。听取被考核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汇报;

2、查资料。查阅被考核单位设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章制度、文件、计划方案、总结、监管记录、信息报告、文书、案卷、通报和发布等档案材料;

3、随机抽查。随机抽查部分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畜禽屠宰场,农(集)贸市场,集体食堂等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4、综合打分。各考核组按照考核方案和标准,得出考核总分,并及时完成考核总结报告。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考核总分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得分80-89分的为良好,得分60-79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市或部门,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质量问题,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违规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经督办事项不落实、不作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考核组的考核总结报告,确定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等级,并于次年3月底前形成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报告。

第十条对在年度考核中作出突出成绩,出色完成工作的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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