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漂流河道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6 00:55:04 阅读 1054

xxxx漂流河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参与漂流项目的游客安全,提高漂流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维护河道设施的正常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黑山谷漂流管理处负责河道安全管理,组建漂流安全保障队伍,维护河道设施,保证漂流运行安全。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三条管理处主任对漂流运用的所有安全事项负责,并指定一名副主任分管河道安全;组建河道保障队伍,设立组长岗位,全面统筹游客漂流安全的护漂、保障工作。

第四条发生在漂流河道及上、下游缓水区的安全事故,所涉及岗位员工负直接责任;安全保障组长负主要责任;分管副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管理处主任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黑山谷漂流接待厅、停车场、游客聚集区的安全版面,在水库、河道、蓄水区沿岸设置的禁止、警示标牌由旅业公司工程安全部实施管理。

第三章安全保障组。

第六条安全保障组是河道安全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施救力量,安全保障组长直接管理安全保障组安全业务和人员协调。

第七条安全保障必须具体良好的身体素质,具备游泳技能。

第八条管理处定期负责组织安全保障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职业道德、工作内容、救护器材的使用、漂流护具穿戴标准、救护要领、应急处置等内容,经技能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安全保障组应在河道标记里程,根据河道特性,科学设置保障岗位和分配人员,在距离较长的岗位之间设置巡查人员。

第十条安全保障组每位员工和每个岗位配备对讲机,并登记每位安全保障员手机号码作为辅助通讯手段。

第十一条安全保障组申请配备:救生圈、救生绳、长竹、对讲机、喊话器、急救包(内装速效救心丸、酒精棉、安多福、藿香正气水、纱布等),保证漂流救护需要,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保障组长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管理会议,强调安全的重要性,对前期河道安全救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讲解,提出改进的方法和要求,将人员分配至漂流重要岗位和河段,责任到人。

第四章河道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每次漂流运行前,安全保障人员应提前对漂流全段徒步巡查,重点对影响漂流安全的人和物进行劝导和清理,清除影响漂流的树桠、玻璃、锐状物和垃圾。

第十四条漂流河道实行每日保洁,对在河道外侧可视范围内的垃圾,同时清理。

第十五条结合漂流实际,建立河道安全标志(禁止、警示、提示类标牌),每日巡查,发现丢失、损毁,立即报修。

第十六条若因汛期降水量大不具备漂流条件时,应重点加强在河道沿线人员的劝离,同时做好巡查人员的自身安全保护。

第十七条在河道蓄水区存水期间,值班人员未**前,不得离岗;在河道蓄水区清库时,水未放完时,不得离岗。

第五章漂流保障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保障员在上岗前应仔细检查护漂物品,在规定时间到达护漂岗位,保持通讯畅通,坚守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安全保障员应密切观察漂流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漂流过程**现的搁浅、翻船、落水等情况,避免对后续船只通行造成影响,做到敢于救护,善于救护。

第二十条在急流与缓流结合区域,安全保障员应提醒和引导漂流船快速通过,如有滞留,应强制予以疏散,减少和避免船只发生撞击。

第二十一条在急流槽处,安全保障员应目测检查游客护具穿戴情况,不符合要求的,需推离急流槽入口;符合要求的,协助游客船只以正确的姿态通过急流槽。

第二十二条在缓流区域通过扩音设备提醒游客检查安全护具,禁止游客在嬉水区从事下船、松开救生服、摘下安全帽等危险行为。

第二十三条安全保障员应做好临近区域的协同配合工作,按照指令向其他护漂点的护漂队员提供帮助。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安全保障组长在漂流准备阶段,应组织召开安全布置会,无故未开的,给予护漂队长200元/次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漂流期间,安全保障组长负责现场指挥,加强事故易发河段的现场处置能力,期间漂流队长无故缺岗,或逗留于上、下游服务区,给予护漂队长200元/次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在漂流河道的急流与缓流结合区域出现漂流船碰撞造成翻船、游客落水情况,属于现场疏散不力造成的责任事故,给予现场安全保障员100元/次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安全保障员应正确穿戴护具,携带齐备的护漂器材和护漂急救包,护具穿着不符合要求的,给予50元/次的经济处罚;因物品准备不足,造成救援不力,给予安全保障组长和当事人100元/次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在急流槽处的安全保障员,应将通行踏板放置于安全位置,安全踏板放置不当造成游客伤害的,除承担游客损失外,给予该岗位人员100元/次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保障员不得与游客嬉戏,劝阻和警示游客时,应使用文明用语,因行为不当、用语粗暴引起游客投诉的,经查证属实,给予当事人100元/次的经济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xxxx漂流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2023年7月1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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