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6 02:35:07 阅读 82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本要点仅适用公司工业用煤气部分。

第三条公司内其它危险能源介质的安全管理参照本要点执行。

第二章煤气系统管理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条全厂所有工业煤气设施必须以文字形式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管理单位及负责人,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各主要的煤气设备、管道阀门、吹扫点、放散管、人孔、脱水器、管道支架等附属装置,应进行编号,并将号码标在现场明显部位。

第六条在所属单位的调度室煤气防护站应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各主要的煤气设备及管道附属装置的编号。

第七条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均必须划定煤气危险区,在煤气危险区进出口或边界设立明显的“煤气危险区”标志牌。

第八条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单人进入煤气危险区。

第九条在煤气危险区的岗位或作业的部位,要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

第十条煤气危险区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检测,在易泄露或易积聚煤气的位置设立比较固定的检测点,煤气防护站每班不少于巡检4次。

第十一条煤气防护员巡检和作业监护时,应记录检测数据。

第十二条氮气(蒸汽)管道与煤气管道可靠断开,吹扫置换用连接管应使用胶管,不用时应处于断开状态。

第十三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要建立煤气技术档案保存。

第十四条煤气设施应进行日、周、月、季、年检查。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每半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

第十五条煤气作业分类。

1、一类煤气作业:在正常情况下,作业场所有煤气长时间存在或连续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现。

2、二类煤气作业:在正常情况下,作业场所有可能短时间偶尔出现煤气。

3、三类煤气作业:在正常情况下,作业场所不会出现煤气,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出现。

第十六条煤气作业区域动火执行公司《动火管理制度》。(附:煤气设施动火作业审批单)

第十七条一类煤气作业:作业者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至少2名煤气防护员和专职安全员在现场监护,准备好备用救护器具;二类煤气作业:煤气防护员在现场监护,作业过程中现场有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连续检测现场设人监护,同时准备好备用氧气呼吸器;三类煤气作业:

作业过程中现场有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连续检测现场设人监护。

第十八条进入煤气设备内部作业时,必须有效切断煤气**,打开放散阀和上下入孔;要进行清扫置换,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条煤气危险区作业环境必须检测确认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30mg/m3,氧气含量在19—21%之间,否则要按gb6222规定时间作业。(所有作业地点的检测确认工作均由能源中心负责)

第二十条停送煤气作业。

停、送煤气需严格执行煤气传递卡制度,并提前通知煤气用户做好停送煤气准备。(附:煤气传递卡)

1、停煤气作业。

切断煤气**,指派专人巡视,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拴拉电焊线。

1)打开未端放散,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放散点周围40米(有风时为风侧45°夹角、半径40米的扇形面)内的范围进行监视,防止有人中毒,严禁各种火源出现。

2) 通入氮气(氮气压力低于0.1mpa)或蒸汽吹扫设备内部煤气(有计量器时先关闭计量器导管)。

3)在未端取样测定:**下限大于4%的煤气,浓度小于0.5%时;**下限小于等于4%的煤气,浓度小于0.2%时,可以通风机鼓风或打开人孔自然通风。

4)在末端取气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21%为合格。(取样、化验由能源中心负责)

2、送煤气操作

1)检查确认煤气设施及所有附属装置具备送煤气条件。

2)打开末端放散管。

3)从始端入氮气(或蒸汽)置换内部空气(有计量器时先关闭计量器导管)。

4)在末端放散管处取样检测,含氧量低于1.5%为置换合格(如用蒸汽置换,未端放散见到白色蒸汽逸出即为合格)。

5)关闭氮气后通入煤气,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放散点周围40米(有风时为下风侧45°夹角、半径40米的扇形面)内的范围进行监视,防止有人中毒,严禁各种火源出现。(如用蒸汽置换,在通入煤气之前不得关闭蒸汽,防止出现真空吸瘪事故)。

6)在未端放散管处取样化验,氧气浓度低于1.5%,煤气浓度达到18%以上**炉煤气浓度需接近柜体出口的浓度),连续检测二次,合格后关闭放散管。

第二十一条停煤气动火。

1、按第二十条“1规定停煤气”执行。

2、最后一次分析测定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动火超过2小时必须重新测定。

3、在煤气管道上焊割,必须在通氮气(或蒸汽)的条件下进行,动火过程中氮气或蒸汽不间断。进入管道内部动火时,将动火处两侧1.5—2米范围内的焦油等沉积的易燃物清理干净,并喷洒灭火泡沫液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二条带煤气动火。

1、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

2、所使用工具应为铜制工具,钢制工具上要涂抹黄油,避免碰撞时产生火花,引起着火后**。

3、在动火部位附近煤气**方向装设压力表,设专人监视煤气压力,或与附近仪表室保持联系。

4、不许使用气焊,只能使用电焊。电焊机的电源开关要在煤气压力表附近,由压力表监视人员看管,如发现煤气压力低于规定标准,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5、作业前确认作业点附近有无煤气泄漏,清除周围易燃物品。

6、动火现场要备有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工具。

7、操作者应佩戴防毒面具。动火现场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监护,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8、禁止在雷雨天进行此类作业。

第二十三条煤气中毒事故的抢救。

1、第一发现者必须立即用快速方法通知煤气防护站、医务室和生产处。

2、防护站接到报告必须立即带氧气呼吸器、co检测仪器、担架、苏生器等快速赶奔现场。

3、抢救现场必须设一人统一指挥,设立警戒线,禁止非救护人员进入,指挥者负责清点参加抢救人员的人数,对抢救人员的安全负责。

4、抢救者要佩戴防护器具,禁止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抢救,直接的救护者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抢救活动有两人以上在一起,多人时2人一组,指定一人负责指挥,氧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发生故障或抢救人员过度疲劳必须立即撤离危险区,当抢救人员发生中毒时,必须先行救出。

5、必须先将中毒者运出煤气危险区,安置在上风侧空气新鲜处,使中毒者平躺。

6、判断中毒程度,区别情况施救:对于轻度中毒者,在空气新鲜处静放或直接送医务室;中毒程度较重者,立即进行人工呼吸或用苏生器强制呼吸,同时解开中毒者领扣、衣扣、腰带等,便于自主呼吸,心脏停跳时进行胸外挤压,气候寒冷时注意保暖,在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救护车送往医院,送附近医院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有医务人员护送。在医生确定中毒者已经死亡之前,不能停止抢救。

第二十四条煤气事故处理。

1、发生煤气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生产处和煤气防护站;发生煤气火灾时应立即报告生产处和保卫处;发生煤气中毒事故时应报告煤气防护站和医务室来现场抢救。

2、发生煤气事故时,应由事故单位的厂长,或当班负责人为总指挥及时处理事故,煤气事故现场视事故性质和波及的范围划定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

3、发生煤气着火事故时,对火焰不大的初**情,立即用灭火器、黄沙、湿泥等扑灭。

4、直径≤100mm的煤气管道着火,可以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5、直径>100mm的煤气管道着火时,立即停止有关单位的使用,根据压力(或火焰长短)逐渐关闭阀门降低煤气压力,但煤气压力不得低于100pa,向管道内通入大量蒸汽灭火,严禁突然关闭阀门或封水封,防止回火**。

6、煤气设施已经烧红时,严禁内用水聚然冷却,防止管道开裂。

7、发生煤气着火后,煤气阀门,压力表、蒸汽、氮气接头应指派专人看管或操作。

8、发生煤气**事故,应立即切断煤气**,迅速处理净煤气;引起着火,按1—5款处理。

9、煤气着火、**事故处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衍生其它事故。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生产处负责解释。原承建(2002)98号文件废止。

附件一:煤气传递卡。

注:1、各单位停送煤气前,到能源调度处领取、填写此卡。

2、第一项操作完成后,由负责人将此卡交给下一操作的负责人,依次传递。

3、停送煤气工作完成后,将此卡交回能源调度处保存。

煤气设施动火作业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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