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6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6 12:45:03 阅读 3773

1目的。

为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车间,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内容。3.1电气运行安全。

3.1.1公司内所有电气线路及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所在地区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公司内易燃易爆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检修必须达到防火防爆要求。

3.1.2所有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3.1.3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用具。

3.1.4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并将结果交安环部。

3.1.5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备查。

3.2临时用电安全。

3.2.1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3.2.1.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3.2.1.2本企业内部部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部门持用电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生产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2.1.

3本企业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生产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3.2.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3.2.3临时用电管理。

3.2.3.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3.2.3.2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3.2.3.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3.2.4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3.2.5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3.2.6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3.2.7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3.2.8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3.2.8.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2.8.2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3.2.8.

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3.2.8.4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 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3.2.8.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3.1.8.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3.2.8.7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3.2.9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3.2.10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备完好。

3.2.11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3.2.12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部门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部门停电,由原临时用电部门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部门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部门负责。

3.2.13临时用电部门不得私自向其它部门转供电。

3.2.1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3.3用电安全。

3.3.1需要接电的各种机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完好(如机器应有安全防护罩等),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提出意见,未解决前暂不接电。

3.3.2电焊机、塑料焊枪等接电,在化学易燃物品场所使用,必须符合动火要求,并办理动火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接电。

3.3.3电工应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保证安全用电。

3.3.4公司内各种高大建筑物、铁架、仓库、储罐、变电室等都设有避雷器装置,每年4月份应安排电工检修一次,保证安全有效并报安环部备案。

3.3.5电缆走向要有标志,变电室内电闸箱、电闸盘要有玻璃罩,室外要有防雨、防爆措施。

3.3.6变电室必须作好防火、防爆、防雨雪、防小动物等侵入带电部位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短路**事故。

3.3.7岗位操作工应熟悉本岗位电器的操作程序及控制参数(电压、电流、防爆、防火等),发现异常情况要随时注意排除,严禁强行开车,属于电器、电机的问题,要与电工联系机修。

3.3.8各配电室、配电盘内要保持清洁,严禁存放其他物品。变电室确定为要害部位,非公莫入;因公必须进入的,要进行登记。

3.4电气检修安全。

3.4.1一切电器安装、检修工作均由电工负责。

3.4.2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作业”等标示牌,工作结束后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志牌或送电。

3.4.3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作业。

3.4.4五级以上的大风时严禁在杆上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作业。

3.4.5架设临时电源线时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3.4.5.1各车间、部门因工作需要在生产场所(室内外)安装临时照明、施工等临时电源线路时,首先应向安环部、生产部提出申请。

3.4.5.2安环部、生产部派人前往现场查看,并提出有关要求。

3.4.5.3安装单位必须持有经审批同意的“许可证”方可进入现场安装。

3.4.5.4公司内临时电源线安装,一般情况下室内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3米,跨越公路不低于4米。

3.4.5.5临时电源线绝缘必须良好,安装时间不得超过30天,工作完后立即拆除。

3.4.5.6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购熔丝,不得任意使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4 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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