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 2023-11-19 17:56:12 阅读 2581

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5.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对其包庇袒护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7)因未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8)责任追究的方式。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经济处罚:包括扣发薪金(奖金)或罚款等;

6.停职离岗培训;

7.调离岗位;

8.责令停业整顿;

9.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9)根据生产安全一般事故造成的人员**、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分为较轻、较重、严重。

1.较轻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重伤1人或者轻伤5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小的事故。

2.较重的一般事故,。

3.严重的一般事故,。

10)对于发生较轻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第项规定的责任追究。

11)对于发生较重、严重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项规定的责任追究。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或者承担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予以责任追究。

13)受到处分的被追究责任者,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处罚,按事故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1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有关责任人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实施罚款的管理权限单位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责任追究。

1.因不可抗力产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2.因防御故意破坏,紧急避险等原因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3.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工作尽职尽责的。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检举人、责任追究承办人等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2.因人为因素直接引发集体上访,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4.情节恶劣或者一月内连续出现三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

5.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责任追究的;

6.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以上责任死亡事故或发生三次以上重伤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

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18)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在职责范围内,忽视安全生产领导或管理;

3.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失察;

4.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5.其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19)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不执行****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决定、命令、指示;

2.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措施不落实;

3.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处理;

4.对已经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纠正或纠正不力;

5.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6.对车辆、设备运行过程失管失控;

7.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20)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2.拒不执行有关道路维修安全规定的;

3.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违章指挥生产;

4.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敷衍塞责;

5.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2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延误上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延误上报、拖延不报的;

2.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

4.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2)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影响较大的一般责任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分管领导责任者免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影响较大的一般责任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免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领导班子成员不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作业员,三年内不得聘用。

23)对责任追究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责任追究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单位的上一级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单位的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情形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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