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20 03:21:18 阅读 297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预防高处作业过程**现安全事故、保障(检修)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内所有单位(包括相关方)高处作业。

第三条定义。

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第四条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

1、一般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高处作业。

4) 作业高度在30m以上(含30m)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特殊高处作业分类。

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第五条以下情况视为高处作业:

1、凡是框架结构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设备、架空管道、汽车上或高度在2米及以上临边进行作业时均视为高处作业。

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第六条职责划分。

1、安保处职责。

1)安保处是本制度的编制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执**况。

2)参与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核,对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的不予批准。

3)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有权停止作业。

4)对外委高处作业,审核其施工资质,其他要求执行公司统一标准。

2、高处作业所属单位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及相关安全培训。

2)负责确定高处作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负责编制高处作业安全施工方案(包括外委项目),确定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4)负责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

5)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编制和审批工作。

6)负责高处作业周边环境安全隔离、警戒工作。

3、施工单位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及相关安全培训。

2)参与编制高处作业安全施工方案(包括外委项目),确定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3)参与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

4)参与《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工作。

5)负责高处作业现场安全措施执**况检查工作。

4、高处作业负责人职责。

1)对高处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工作,包括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等。

3)作业前负责组织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禁止安排作业。

4)负责准备高处作业所需的防护器具、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并确认其完好性。

5)在高处作业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1)掌握高处作业任务,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培训;

2)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高处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3)严格按照“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和相关要求作业。

4)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5)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和使用工具。

6)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和应急逃生方法。

第二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第七条高处作业许可证管理。

1、《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流程详见附件二。

2、《高处作业许可证》是现场的作业依据,严禁涂改、代签,只限一处一次使用,严禁搭车作业。

3、高处作业许可证编号格式:xxxx-xx-xxx,如2014-09-008

第一串数字表示:年份,如2014;

第二串数字表示:月份,如09;

第三串数字表示:本月内开出的第几份高处作业许可证,如008。

4、一级高处作业,由设备所属单位安全工程师负责最终审批。

5、二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设备所属单位一级主管负责最终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6、特级高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由安保处负责最终审批。

7、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单位安全工程师保管,一份交作业班组由作业监护人持有,高处作业结束后由单位安全工程师统一收回保管,保存期12个月。

第八条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2、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3、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的材料、器具、安全带、设备等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凡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5、 进行高处作业前,高处施工作业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6、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制度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7、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相关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负责人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两端应**牢固。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0、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安全要求。

11、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九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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