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30 02:10:43 阅读 7348

1.0 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劳动生产率,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2.0 范围。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范围包括:工业卫生(防尘防毒、噪声等的监测和治理)、职业病防治两大方面的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区域及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0 术语。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影响劳动能力的化学、物理等因素的总称。

4.0引用标准与依据。

本规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5.0 控制程序。

5.1 工作职责。

5.1.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

2、负责工业卫生监测数据的上传下达工作,向有毒有害岗位工作人员说明本岗位的有毒有害因素、情况,提出并实行相应防护措施;

3、定期了解有毒有害岗位增减情况,相应增减工业卫生监测点;

4、协助上级部门组织职业中毒、职业病纠纷的调查工作;

5、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卫生预评价。

5.1.2工业卫生管理部门(工会)职责。

1、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负责职业性定期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3、对由体检出不适合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患病人员(非职业病及职业禁忌症),负责协调各单位领导,将其调离原岗位,需医院治病,待其**后可重新回原岗位上班;

4、对由体检出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负责协调各单位领导,将其调离原岗位,为其调换适合的新岗位;

5、协助上级部门组织职业中毒、职业病纠纷的调查工作;

5.1.3培训教育部门职责。

1、负责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2、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及防护用品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要做好生产检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或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班组在每季度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5.1.4公司其它各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列入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5.2职业病诊断与体检。

5.2.1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和公司职防所确定的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职工,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工会所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诊断和**。

5.2.2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根据工会的意见,安排**、定期复查或疗养。

5.2.3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公司统一管理。疑似职业病患者诊断职业病时应向工会提交患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史证明、就业前查体结果和定期查体结果,由公司统一安排诊断。

5.2.4对职工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诊断、**所占用的生产和工作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5.2.5公司所属单位出现急性职业病事故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对职业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

5.2.6体检的范围。

1)新进公司员工必须进行体检;

2)从事特殊岗位人员;

3)特殊工种的要求;

5.2.7体检的要求

1)接触强噪声作业的:1次/年;

2)从事焊工工作的:1次/年;

3)接触粉尘作业的:1次/年;

5.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5.3.1生产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必须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检测频率、采集样品数和定点采样时机的选择,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制定标准。

5.3.2对检测内容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上报有关部门,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5.3.3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从业人员检测结果,5.

3.4生产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采样与检测、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检测报告书中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检测方法和评价规范。

5.4作业场所管理。

5.4.1应针对本企业特点制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考核制度,对有害岗位合格率、职工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率、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器材的使用以及职业病的发病等情况进行考核。

5.4.2采用先进技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4.3做好防尘、射线、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公司安全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5.4.4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5.4.5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

5.4.6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5.4.7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4.8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4.9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4.10对易发生事故的作业场所,必须建立防治事故的制度和防范措施,每年定期检测,同时进行持续改进。

5.4.11易发生事故的作业场所,必须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在作业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保证贯彻执行。

5.4.12禁止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禁止接收。

5.4.13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制定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

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识,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监护工作。

5.4.14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5.4.15要加强检维修现场粉尘和噪声的监测监控,掌握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做好防护工作。

5.4.16做好检维修开工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放射源的防护装置,防尘、防噪声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病伤害。

5.5奖励和处罚。

5.5.1对在职业健康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根据年度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及开展争创“安全优胜”单位竞赛活动的规定给予奖励。

5.5.2对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单位,按公司年度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及开展争创“安全优胜”单位竞赛活动的规定进行考核;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关于成立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通知。公司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 等国家有关的职业卫生法律 法规和上级部门关于职业卫生管理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经研究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长 刘汉强。副组长 宋传运 邵俊春 黄浩 聂远民。成员 鲁新建 王文义 刘虎根 苗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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