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

发布 2023-12-04 02:50:08 阅读 8376

第十条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盗、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发生后,学生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的,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校内正常生活及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诊断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

第三章招生计划。第七条招生计划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根据生长干部需求 与高校协商后拟订预案,并于12月底前报总政治部审批,列入高校招收国防生计划。第八条国防生招生 计划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汇总后分送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招生 计划下达后,未经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主管部门同意,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