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岗位安全教育讲座

发布 2023-12-19 17:00:07 阅读 8363

新民中学教职工岗位安全教育讲座稿。

时间:2023年3月11日地点:多**教室。

主讲:黄秀章。

主题:《校园安全——学校与学生的共同责任》

过程:目前,全国上下对校园安全这个问题非常敏感,在一些报纸、杂志甚至电视上的法律节目中我们时常可以看到学生事故与学校责任这样一些内容。

其实,校园安全不仅仅是学校的事情,在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与学生共同承担着的安全责任。

1、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校园安全一直是社会对学校要求极高的一个方面。最近教育部下发通知: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强化师生安全意识,《通知》要求,要深入宣传贯彻***总书记和***、***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强化对校园稳定和师生安全教育重大意义的认识。

要加大对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工作的力度,大力宣传学校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加强师生自防自救教育。等等。

校园安全,一是要有无隐患的安全环境,学校的各项设施布置,都要有良好的安全检测,大到危房、食物中毒,小到体育设施电线插座,这是学校的硬件合格性。二是要有一支过硬的教师队伍,熟知各种自防自救技能技巧。三要有一群配合教师学校安全教育的学生,有能力自我保护和自我防护。

这是学校的软件合格,只有做到三者合一,校园才会真正的安全。

2、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学生的教育不仅仅只是在学校。

学生受教育的途径有很多,一般我们都认为有三种力量在让学生受到教育。1、学校 2、社会 3、家庭。

对于中学生来说,家庭教育已经到了根深蒂固的时候,家庭对学生的影响这个时候已经明显体现,而此时也是学生可以充分接触社会的开始,社会的影响已经开始,甚至开始超过学校教育的影响,这也是青少年犯罪存在的隐患,因为学校是不可能教育学生如何去犯罪的,甚至违法的事情。所以一旦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无论是什么样的伤害都归责于学校的话,这是不科学也不合情理的。

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有些学生伤害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前提是如果学生能听从老师的话。如果说从单杠上摔下来是体育教师责任和学校责任的话,那么学校、教师、班主任再三强调课余不能追逐打闹而偏偏有那么几个特别调皮捣蛋的学生无视学校规定而又在追逐打闹中受伤,这个责任又该谁来承担?很多的校园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不遵守学校规定、不听教师劝说而造成的,而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则是学生身体受伤害的最大前提。

3、预防学生安全事故的措施。

当然,再怎么说,在学校里发生的事情,即使是学生自己造成的,学校也脱不了干系,那么如何把这种伤害降到最低呢?

(1)思想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清强化安全教育和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的重大意义,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安全与教学、安全与改革、安全与稳定的关系。深入宣传贯彻强化“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教育广大师生,营造一个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学校安全教育氛围。

(2)建立制度。把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列入学校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师生员工知法懂法,强化学校安全工作法律意识,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课程建设。

(4)规范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对各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特别是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行为,必须进行严肃查处,以教育更多的学生。

(5)强化责任。

(2)建立制度。把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列入学校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师生员工知法懂法,强化学校安全工作法律意识,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课程建设。

(4)规范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对各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特别是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行为,必须进行严肃查处,以教育更多的学生。

(5)强化责任。

新华网5月14**道 “那四个娃儿真的都活了吗?昨天晚上就听说有个老师救了4个娃儿,我哪知道就是你……”张关蓉扑到丈夫的遗体上放声恸哭。

5月13日23时50分,救护车的鸣笛声响彻汉旺镇——中国**应急搜救中心的救援人员在德阳市东汽中学的坍塌教学楼里连续救出了4个学生。

13日一早,设在学校操场上的临时停尸场上,记者从工作人员手中的遗体登记册里查到了这位英雄教师的名字——谭千秋。他的遗体是13日22时12分从废墟中扒出来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1.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不健全。

用“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来形容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用“焦头烂额,疲于应付”来形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用“痛不欲生,悲愤难容”来形容那些受害学生家长,用“提心吊胆,杯弓蛇影”来形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

2023年我国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

2023年国家少年儿童“安康计划”公布的数字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教学班在“消失”。

2023年央视“今日说法”报道,我国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在还以14%左右的速度增长。。

2.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不清,影响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3.学校缺乏安全责任观念,预防意识薄弱。

二、《办法》的法律效力

1.时间效力:即时生效(即自2023年9月1日《办法》颁布之日起生效),无溯及力。

2.空间效力:全国所有全日制学校及其学生发生的,造**身损害。

后果的事故。

3.层级效力:属部门教育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在法院判案时。

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

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特点。

1.界定。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

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

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

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学生。

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

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

(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

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

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1. 伤害事故的等级分类。

2. 按事故伤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一般可将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2.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

1)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包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十二种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没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责任发生的伤害事故,第三方承担过错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

一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

它包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

一)**、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害造成的;

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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