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业总会章程 会员大会通过

发布 2023-12-29 17:30:08 阅读 3441

广州商业总会章程。

2023年3月7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广州商业总会,英文译名:guangzhou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ggcc)。

第二条本会是由广州市现代流通服务业的社会团体和从事现代流通服务业(包括零售业、批发业、餐饮业、住宿业、物流业、广告业、会展业、软件业、中介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商业地产、投融资业和特种商业等行业)及相关服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全面建设广东“首善之区”,建设现代流通体系的目标,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服务,努力推进广州现代流通服务业的发展,为提高现代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繁荣广州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努力开拓,创新进取。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是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35层,**:02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和流通企业坚持依法经营;

二)推动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推动行业自律,反映会员和流通企业的呼声,维护会员和流通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和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商业法规、商业发展战略、商业发展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等前期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推动制订行规行约和商业的规范行为,总结推广流通业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推进流通业信用体制建设,推进流通业现代化的发展;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流通服务业资讯和企业呼声,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活动,帮助流通企业提高综合竞争力,主动向**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六)组织业内培训和职业技术教育,推广新的经营理念、新技术、新手段,推进流通业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流通服务业的整体素质;

七)帮助流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会展经济发展;

八)组织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为流通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九)组织国内和国际的考察交流活动,推进流通领域多种形式的合作及对外**;

十)加强国内外商会和市内各商业行业协会间的沟通、交流,共同探索新形势下适合广州实际的商业行业协会发展之路;

十一)为会员和相关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市场信息、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中介服务;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建立电子信息平台,以现代手段建立行业、企业、市场的沟通渠道;

(十二)承担**及**有关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工作,以及开展利于流通服务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十三)开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是国内依法成立的从事流通业及相关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广州市流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授权机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本会提供服务和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帮助;

(六)入会自愿,申请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第十八条除第。

二、四、十项之外的有关职权。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并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监事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工作或经营业绩显著,在广州商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企业负责人,或行内影响力大的退休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专业人才、有关部门退休干部;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在流通领域或相关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者。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与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有关活动;

五)提出秘书长的聘任或者解聘建议。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事项。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

(一)会费;

(二) 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