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发布 2024-01-10 12:20:02 阅读 1614

许可证动态管理办法。

待议稿)为切实抓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工作,按照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和市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2004]206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对象。

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凡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以及外地在渝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所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均应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

劳务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由企业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如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督管理。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建立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为主要手段的建设工程企业、施工现场和其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指标体系并制订相关的管理规定,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信息的分析、发布,牵头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复查工作。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安全总站)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各区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站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要加强对市管工程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在监督巡查过程中,因安全生产问题作限期整改、责令停工处理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安全总站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抄告市建委。半年内同一企业在本市及外地因安全生产问题三次以上(含三次)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被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市建委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重新复核违法违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暂扣7至3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期暂扣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半年内同一企业在本市及外地因安全生产问题三次以下(不含三次)或同一项目一次被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市建委每季度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二)[发生**事故企业的监督管理]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发生**事故,市建委将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扣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发生事故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立即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期暂扣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四级事故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立即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以上事故市建委会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立即到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本市企业在外省市发生**事故的,市建委自接到有关部门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外地在渝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和市安全总站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外地在渝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在监督巡查过程中,因安全生产问题作限期整改、责令停工处理的,应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抄告市建委。一年内同一企业在渝因安全生产问题三次以上(含三次)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被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市建委将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生**事故的,市建委将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询问笔录)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书面通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四)[专业工程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巡查,因安全生产问题作限期整改、责令停工处理的,应及时将违法事实通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因安全生产问题作限期整改、责令停工处理的,应及时将违法事实通报市建委。

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企业的监督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企业认为整改合格后,必须委托建筑施工安全评估中介机构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企业及项目的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提出申请,由项目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企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总分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严格审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情况。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分包企业,依照《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信息管理] 市建委已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机制,于每季度第一周通过重庆市建设信息**向社会公布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情况,并及时通报暂扣、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同时,按规定及时通过网络将上述各项信息向上报建设部备案。

九)[其它行政处罚] 除暂扣、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市建委实施外,其余种类的行政处罚仍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包括对在渝施工的外地企业)。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复查、返还程序。

一)[暂扣程序]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或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违法违规事实材料报送市安全总站法制科,法制科依法完善处罚程序。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式四份交市安全总站综合科。综合科将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及时登录上网。

二)[复查程序]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暂扣期间对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符合《规定》要求后,于暂扣期满前5日,向市建委(建管处)提交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申请报告。市建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第四条要求,拟定复查方案并组织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小组,对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重新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查不合格的按规定延长暂扣期限。

复查时间:1至2天。

复查内容:《规定》第四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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