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反思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方式

发布 2024-01-17 14:25:03 阅读 2770

七、通过本次培训,反思我国职业健康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方式。

彻底改变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方式”的建言可能有些过激,但近一时期不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得不引起我们思考,过激之言敬请有关领导谅解。 反思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方式的确存在如下问题:

1、目的不明确。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的重**生。而目前我们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目的似乎就是“追究责任人”,对于我们有些领导来说就是如何减轻责任、如何避免责任(换句话说就是如何逃避责任),至于“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那只不过是说说而已。

举例说明:“729”事故的救援成功是件非常好的事,如果我们能在这次事故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地吸取教训,把“7.29”这起事故的人为原因尽早地找出来,发出《关于立即落实防洪防淹井措施的紧急通知》,而不是在“8.

17”事故后再发出这个通知,那么“7.29”后面的多起透水事故(据不完全统计至少有5起)就有可能避免,“8.17”事故就不可能发生!

而我们当时在干什么?我们在急于开表彰会,而不是在开事故分析会(再次重申:我并反对开表彰会,但决不能在事故原因还没彻底查清、事故结论还没出来、事故责任人还不清楚之前开这样的表彰会)。

2、方法不得当。由于目的不明确,处理方法上存在问题。事故发生后要做的有这么几件事:

一是进行紧急抢险,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点;二是调查事故原因,调查事故原因的目的就是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度发生;三是追究相关责任,加强责任意识,为履行责任者再次敲响警钟;四是处理事故善后事宜,对伤者、死者家属和其他受害者进行必要的赔偿;五是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这几件事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不能混同在一起做。我们的目前是将这些事情搅在一起做,名曰统一领导。

我认为:

1)应急抢救应该是地方**上的事,而不能根据**人数来确定启动应急预案(目前就是这样,根据人数决定启动哪一级的预案),哪怕事故只威胁一个人的生命也可请求“八方支援”。只要地方**认为有能力解决的就由地方上组织抢救,地方认为靠自身力量不能解决、需要“八方支援”的可以请求支援,这时可以将救援行动交给更上一级领导进行调动、指挥,一般来说现有的许多事故抢险的等级到省一级完全可以处理了,省里没有能力的处置的最终可以请求国家支援,但这应是在迫不得已情况下才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是说抢救小组级别越高领导就越重视,这种观念必须改变。

2)事故调查工作要与抢险工作分开。事故发生后一方面组织进行抢险,另一方面立即组织专门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就是尽快早找出事故原因,有必要立即发出警示的要立即发出警示,不一定要在事故原因都查出后再提出,以避免同类事故再度发生。

如“7.29”事故发生后,我们有关调查组成员能够立即向全国发出防洪防淹井警示,而不是在忙于抢险(抢险应有抢险组去完成),那么后续的透水事故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有关事故抢险的责任不应划分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任务中,否则会严重影响事故原因的分析速度和质量。

3)依法科学地追究责任。责任是全方位的责任,责任还分事故责任和抢险责任,不能混为一谈。不能追究了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而忘记追究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不能应抢险积极或抢险成功而忘记了追究造成事故的责任,也不能没有责任约定(即不该负责任的)或已履行了责任而妄加追究责任。

是否有责任不应凭感情用事、长官意识,而应实事求是地追究责任。所以追究责任的程序应该在事故调查完毕、抢险工作结束后进行,事故责任和抢险责任必须分开追究。

3、效果不明显。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方式已进行多年,但成效不大,事故频发得不到有效遏制,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这就说明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方式存在问题。

我认为目前的管理方式不但效果不明显,没有取得大的成效,而且还造成了一些***。举例说明:

1)看似重视安全生产,实际不重视安全生产。现在我们有的领导脑海里存有这样的观念,认为安全生产重要,重要的不在于其它方面,而在于责任重大,责任重大主要体现在追究责任上,与自己的位子有关,因而平常不重视安全,不愿意投入,一旦发生事故了,再大的投入也愿意(这样的投入事后谁也不去算这笔账),认为只要减轻事故,自己的责任就会减少,甚至由于在抢救中表现突出有可能不再追究原先的管理责任甚至还会得到表彰。这就是我们领导看中事后管理,而不愿加强事前管理的主要原因,根源就在于处理事故的方式上。

如果我们的领导能够把这笔抢救费用花在事前的管理上,我们的安全生产形势就不会像今天这样了。试想“7.29”、“8.

17”事故前,我们的领导全面检查落实一下所有的矿井暂停生产,停产的费用将远远低于事故后的成本。但我们的领导偏偏没有这样去做,原因就在于责任追究一般在事故发生后再追究、甚至是看事故抢险表现后再追究。

2)“四不放过”得不到落实。具体表现在事故主要原因难以查清,深层次原因难以涉及;事故责任没有得到全面追究,主要责任、管理责任者往往逃之夭夭;事故过后还是老样,安全生产管理难以得到长足的进步。

3) 国家有关领导疲于奔波,难以有更大的精力处理研究安全生产管理大事。作为国家级的有关领导应该抓大事、研究深层次的管理问题,如果整天把精力投入到处理事故上,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就难以得到提高。

前面,我已呼吁过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时不能一味强调追究安全生产责任,其观点就是: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不仅仅是追究安全生产责任,一味追求安全生产责任不但追究不了责任,反而会使一些人逃避责任,最主要的是偏离了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最终目标,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因此,我强烈希望我们有关部门和领导能够改变管理思路,改变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方式。

为此,我再次建议如下:

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必须分开进行。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由专门独立的机构或部门来承担。

3、调查事故应着重强调全面查明事故真正原因。

4、追究事故责任必须依法办事、按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的规定办事。

5、科学确定事故性质,严格事故统计的方法,正确运用事故统计。

6、建立有效地地方**应急救援机制,调动地方上应急抢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们经常以安全事故起数和等级来谈安全生产形势,有时还以这方面数据作为控制指标来衡量各地安全生产管理的业绩。难道这些数据真能反映出问题吗?我看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些数据的统计就是不科学的,不能反映安全生产问题。

各地为了降低这个指标,千方百计在统计上做手脚。我们该反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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