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认定案例

发布 2024-01-18 08:43:17 阅读 2956

案例一课间玩耍发生意外。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

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

由于到大医院**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

分析: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的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而后来造成的右手肘关节错位是由于医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应该去找医院解决。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后来考虑到王某的家庭情况和生活实际,学校答应补偿给王某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学校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行为。

案例二在校突发疾病家长索赔10万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宁波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不止。

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过程中,马上通知了远在上海的胡某家长。等家长赶到宁波医院时,胡某已经昏迷不醒。胡某在宁波**了3天,**期间,出于对学生关心,学校派老师陪同家长一起护理。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转院时,学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垫付了在宁波**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以及将近两个月的**,胡某奇迹般地**了。

**以后,胡某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在学校突发疾病,且差点丢了性命,自己为了抢救孩子花了十多万元人民币,还耽误了工作,不仅不同意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要补偿保险公司赔付外其个人承担的近十万元的医疗费。

分析:根据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胡某出现呕吐以后,学校及时将胡某送往医院检查、**,采取的措施积极有效,同时,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的同时马上通知了家长。

这些做法都足以说明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出于对胡某的关爱,学校为其垫付医药费,派人护理,一起陪同家长把胡某转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还发动教职员工捐款。这些做法也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的: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长不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赔偿近十万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损坏学校吊灯学校要罚款300元。

山东省某校初中学生马某,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

一天,马某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

学校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某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

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实际上,学校对马某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依“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案例四罚跑没有跑完老师辱骂学生。

广州某中学,一名女学生因为上课迟到,被老师要求在午休时到操场跑圈,跑了几圈女生感觉身体不适,就没继续跑。到了下午上课的时候,老师在全班通报批评女生,并对女生进行了辱骂。

下课后,该女生气愤不过,说了一句脏话。这名老师得知后,把她带到教学楼后面的胡同里,揪着她的衣领,对她进行殴打。当天晚上,该女生就住进了医院。

分析:根据我国的教育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绝对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上述案例,教师让学生跑圈的这种变相体罚行为,及对她的殴打,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但是,该教师对这名女学生的行为,虽然是个人行为,毕竟是该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履行职责时发生的,因此该教师行为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包括向该女生赔礼道歉,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教育部制定实施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即规定,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5:孩子在学校里上体育课的时候跳山羊骨折了

有什么相关处理办法?

学生分成两组老师在监督另一组的时候孩子摔下来的孩子体型很胖做这运动是比较勉强的。

学校反映说孩子自己摔下来的,没人推他什么的,说是他自己的责任。

学校该负全部责任吗?还是一人一半?

学校只会推卸责任。

因为是上体育课时摔伤,所以,学校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这两个法条基本上就可以解决你的问题了。

因为你的孩子是在上体育课时因跳山羊骨折,首和无要看属于哪种情况,如果是老师组织进行的,而在进行的过程中把孩子摔伤,则应属于老师未尽到保护的职责,因为,一般来讲,在跳的过程中,老师是要在学生落地处放置棕垫或软垫进行保护,以防学生落地不稳而摔伤,或者在跳的过程中要在旁边站人,以防落地不稳时可以扶一下或拉一下,如果老师没有提供这种防护措施的话,就可以说明是老师的失职,因为老师和学校有劳动关系,那么依相关《劳动法》,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如果员工有过错,则用人单位可以向老师追偿。(具体是否可以向员工追偿,但仅限于员工是故意致他人损害,或是职务之外的行为这种情况)

如果是老师让同学们自由活动,同学自已组织玩的过程中摔伤,如果是因同学的的原因造成的,则首先应由那个学生进行赔偿,在这个过程中,也可以把学校加进来一并要求赔偿,如果学校有证据能证明学校无过错,无责任,尽到了他们合理的应尽的保护义务的话,则学样可以不进行赔偿。

案例6:学生1和学生2在下课时发生争执,学生2踢了学生1的下腹,学生1回到家说肚子疼,家长带他到医院经x光、b超及一系列的化验检查均未发现异常,由此共花费550元,学生1的家长要求学生2的家长赔偿全部费用,学生2的家长只愿意支付八十多元的b超费。学生2的家长该赔偿多少?

1、孩子在学校发生损害,作为学校有过错的,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因为学校老师疏忽没管好学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孩子的监护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是孩子自己有财产的由孩子财产赔偿,孩子无财产则由监护人财产赔偿。

因为孩子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没有责任承担能力的,所以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孩子自己有财产由孩子自己的财产来承担,没有才由监护人负责赔偿。

3、总之,总之,学生2可以请求学生1的监护人和学校承担责任,监护人无论有没有错,都需承担责任。学校则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入学时均由均参加学生保险的,可以考虑先报学生保险,剩余赔偿额度协商解决。为了这几百块(尽管可能学生1家长认为有的钱是不必要的,但是发票在那里,还是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走诉讼程序完成,个人认为划不来。

4、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学校安全事故认定 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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