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环保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 2024-03-04 17:00:07 阅读 4814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质量环保资料的档案(以下简称安全档案)管理,根据国家、地方**、业主及公司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档案是指项目在各施工阶段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安全、质量、环保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据、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安全质量环保活动工作记录。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工区经理部应认真遵守国家《档案法》,依法管理本单位档案,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和安全。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工区经理部的安质部是安全档案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质部安全档案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业主和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

(二) 统筹规划安全档案工作,并负责本单位安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

第六条安全档案收集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安全质量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二)上级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环保文件、批复文、领导指示材料及会议资料等。

三)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文件、管理制度、会议记录材料、教育培训材料、领导指示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

四)项目危险源识别评价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资料,安全专项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安全质量环保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六)各种安全质量环保活动记录、管理台账、事故报告、通报、奖罚记录等。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工区经理部配备的安全档案管理人员数量应与安全档案管理工作量相适应,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要求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有一定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档案的立卷:安全档案资料应分类立卷齐全、完整,能反映安全质量环保过程管理主要情况。

第九条档案的保存:工程施工过程中妥善保存,并编制目录。

第十条档案的移交:工程竣工后,按照业主、监理对竣工文件的要求,及时将相应文件移交给竣工文件编制部门。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安全档案的。

二)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安全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安全档案的。

四)未及时上报归档或档案管理不善的。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项目经理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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