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建筑施工坍塌事故安全措施

发布 2024-03-17 19:25:11 阅读 7365

2.1.3纵向水平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距设置三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与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2.1.4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十字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2.1.5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垫板,垫板长不小于两跨,宽200mm,厚50mm。

2.1.6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十字扣件固定在距钢管下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十字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2.1.7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伸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的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2.1.8立杆对接接长时,立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的立杆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

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

2.1.9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大于300mm。

2.1.10连墙件中的连墙杆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应向脚手架一端下斜连接。连墙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连接。

2.1.11剪刀撑斜杆应采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2.1.12高度大于等于24m的双排脚手架要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小于24m的双排脚手架,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1.13悬挑脚手架不宜超过20m高度。

2.1.14悬挑钢梁采用双轴对称截面型钢。

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悬挑尾端应在两处及以上固定于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上。锚固型钢悬挑架的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6mm。悬挑架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

25倍。

2.1.15型钢悬挑梁悬挑段应焊接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梁可靠固定的定位点,定位点离悬挑梁端部不应小于100mm。

2.1.16脚手架地基与基础必须按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执行。

2.1.17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输送管固定在整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移动或拆除架上安全防护设施。

2.1.18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水平杆。

2连墙件。3纵、横向扫地杆。

2.2模板工程。

2.2.1用于承载模板工程支撑体系的首层地基周边应排水畅通,地面要分层夯实,并浇筑垫层,垫层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15。

2.2.2地基承载力要通过验算,并满足设计要求。

2.2.3模板支撑架立杆要符合下列要求。

1起步立杆应采用不同长度钢管交错布置。

2立杆应采用直接扣件对接或钢管套筒套接。

2.2.4支撑结构要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并按下列要求布置。

1扣件式支撑结构,扫地杆高度离地不得高于200mm

2碗扣式支撑结构,扫地杆高度离地不得超过350mm

3承插式支撑结构,扫地杆高度离地不得超过550mm

2.2.5支撑结构顶端可调托撑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1悬臂长度=立杆自由端长度+可调托撑伸出立杆端部长度。

2悬臂长度不能大于500mm。

3可调托撑螺杆伸出立杆自由端端部的长度不能大于300mm,插入立杆端部内的长度不能小于150mm。

4可调托撑螺杆外径与立杆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上下应同轴。

5可调托撑上的支撑梁应居中。

2.2.6当有既有结构时,支撑结构应与既有结构可靠连接,并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连接间隔不超过2步,优先布置在水平剪刀撑或水平斜撑层处。

2水平方向连接间隔不超过8m。

3附柱(墙)拉结杆件距支撑结构主节点不大于300mm。

2.2.7剪刀撑布置要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剪刀撑两个方向的斜杆应分别设置在立杆的两侧,底部要求与地面顶紧。

2竖向剪刀撑应采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立杆或水平杆上,旋转扣件中心要靠近主节点。

3水平剪刀撑间隔层数不应大于6步。

4顶层应设置水平剪刀撑。

5水平剪刀撑要采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只相交的立杆或水平杆上。

6纵横水平杆要与立杆连接,其连接点间距不大于150mm

2.2.8支撑结构严禁与起重设备、施工脚手架连接。支撑结构使用过程中,严禁拆除构配件。

2.2.9扣件式钢管支撑架扣件拧紧扭力矩必须保证在40-65n·m之间,2.2.10支撑结构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

2.2.11模板支撑结构物必须进行杆件刚度、强度和承载力计算,并满足设计要求。

3土方开挖、边坡支护和人工挖孔桩防护。

3.1土方开挖。

3.1.1土方开挖要遵循从上到下,分层开挖,边开挖边支护的工艺流程作业。基坑顶部2m范围内不能堆放弃土、建筑材料等。

3.1.2明确降排水措施,基坑顶部地面要有排水沟或排水管道,地下水位高的基坑要先降水再施工,并在基坑底部开挖集水井排除集水。

3.1.3大型基坑开挖前,要根据设计图纸要求,浇筑防护桩。

3.1.4基坑开挖前要设置监测点,落实专人监测基坑开挖时和基坑开挖后监测点的变化情况。

如发现有超过监测方案规定的位移、裂缝、管涌、突水、异响时,要立即撤离人员,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2边坡支护。

3.2.1根据边坡防护设计图纸的要求,编写分部分项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明确边坡防护措施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并严格施工质量检查。

3.2.2在边坡顶距边坡开挖界面不小于2m处开挖排水沟。

3.2.3开挖边坡时,严禁在作业面从边坡底部向边坡坡面方向掏空挖掘。

3.2.4确定监测点,安排专人监测,若发现有位移、裂缝、突水、突气、异响、异温、异味等非正常情况时,要立即停止施工,撤离人员,观察其发展,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3人工挖孔桩支护。

3.3.1相邻人工挖孔桩不得同时开挖,要采用梅花状布置开挖。

3.3.2边开挖边浇筑钢肋混凝土或混凝土护壁,护壁混凝土强度不能低于c15。

3.3.3护壁模板必须达到混凝土强度设计要求的75%时,才能拆除。

3.3.4人工挖孔桩顶部地面2m范围内不得堆放弃土、建筑材料和行驶大型载重汽车。

3.3.5适时监测桩壁有无非正常变形、崩塌等异常情况。

3.3.6恩施市辖区内的项目应按照《恩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禁止使用人工挖孔桩的通知》(恩市建字【2014】245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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