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目录及证明内容表

发布 2019-05-28 22:48:17 阅读 3166

编号。证据数量。

证据名称。证明内容。

2012年2月14日被告给原告**时用了头孢噻肟1.0g3瓶,被告在给原告用此。

第一组。共1份。

峡江县金江乡庙前村卫生。

所处方笺(原告)峡江县人民医院记录(原。

告)峡江县人民医院患者费用明细汇总单(原告)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

院记录(原告)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

院记录(原告)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2份。

院病人所有费用明细帐。

原告)第四组。

共3份。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眼科病历记录(原告)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病。

历内容(原告)

药前,被告给原告做过皮试,皮试后原告无过敏症状,在被告给原告用药的处方中,被告用符号“ht”标记了用该药时做了皮试,这是一些医院及诊所多年以来的常规,被告没有违反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其行为也没有违法性。

共。第二组。

2份。1份1份共。

第三组。4份。

1份1份。1、原告在峡江县人民医院住院**2天,入院和出院诊断为:①急性咽炎;②药物性皮诊,未患角膜炎;2、峡江县人民医院在给原告**时使用了8支1.

0g的“头孢曲松纳”(泛生舒复)和1支5ml的“左氧氟沙星眼药水”,这两种药物对原告的特异体质均会发生过敏;3、原告在峡江县人民医院的**费为1754.22元。

1、原告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17天,出院时药物性皮诊、药物性肝损害、药物性肾损害等药物引起的疾病已治好,原告无腹痛、无腹泻,只是眼结膜轻度充血,感眼胀;2、经南大一附属医院检查发现原告对左氧氟沙星、青霉素等药物过敏;3、原告出院时诊断为角膜炎,南大一附医院只做了简单的**,未治好。4、南大一附医院在给原告**时使用了1支24.4mg5ml的“左氧氟沙星滴眼液”和1支3.

5gm的“氧氟沙星眼膏(泰利必妥)”;5、原告在南大一附医院的**费为:35215.05元。

1、原告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眼科是**眼病——机械性角膜炎;2、原告被南大二附医院眼科诊断为双眼内翻倒睫、右下睑倒睫、机械性角膜炎等眼病;3、原告在南大二附医院做了一个小手术。

1、原告在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是**眼病;2、原告被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诊断为“右下睑倒睫”(眼病),该病引发了“双眼睑缘红肿角化、双眼泪河狭窄、结膜充血、角膜上皮粗糙等角膜炎”;3、原告在该中心做了“拔右下睑倒睫手术”。

第五组。共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