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 2023-08-09 23:33:07 阅读 5551

第一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二条依据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三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六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七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八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九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一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二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十二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查,严格控制深度和温度。

第十四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认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十五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十六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十七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热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

第十八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十九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二十一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脚设置无孔洞的。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三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二十七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二十八条库区的买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二十九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三十条仓库电气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

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三十一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三十二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十四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质。

第三十五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三十七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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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为了加强仓库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 安全的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二 仓库安全管理必须贯彻 预防为主 实行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三 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须由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