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封堵管理规定

发布 2023-08-10 19:33:48 阅读 4728

中国移动防火封堵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防火封堵管理,保证建筑防火封堵的质量和建筑防火分隔的完整性,防止火灾在建筑中蔓延,保障人身安全和减少火灾损失,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5003-2014)、《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4:2003),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各直属单位和专业公司所属生产和生产调度建筑中防火封堵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中的防火封堵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防火封堵工程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四条防火封堵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防火封堵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火封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负责建立防火封堵工作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负责防火封堵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防火封堵工作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各单位应明确防火封堵系统的维护责任部门,落实防火封堵系统的维护费用,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防火封堵系统维护工作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保证防火封堵系统完好有效。

第七条可能对现有防火封堵系统造成影响的工程项目,实施部门应监督施工企业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防火封堵工作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内部部门应严格遵守与防火封堵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因违反本规定的要求而导致事故和损失的,应追究相关领导和失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防火封堵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生产和生产调度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必须进行防火封堵:

一)电缆、光缆、电缆桥架(线槽)、母线槽、管道等穿越防火分隔构件、建筑外墙或建筑屋顶等形成的贯穿孔口。

(二)存在于防火分隔构件、建筑外墙或建筑屋顶等部位的空开口。

(三)建筑缝隙。

(四)基站电缆馈线窗。

第十条建筑中空开口、贯穿孔口、建筑缝隙的防火封堵,应综合考虑贯穿物的类型和尺寸、贯穿孔口类型和尺寸及环形间隙的大小、被贯穿物类型和特性,以及环境温度、湿度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当的防火封堵系统。

第十一条防火封堵系统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见附件2《防火封堵系统的耐火极限要求》)。

第十二条防火封堵系统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2009)和《塑料管道阻火圈》(ga 304-2012)的要求, 规定为强制性认证范围内的防火封堵产品必须具备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试验”检验报告;不在强制性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应具备国家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不具有有效性。

第十三条防火封堵材料不应对电缆和电缆桥架有腐蚀和破坏作用;材料中不得含有石棉。

第十四条地下室、电缆地沟、电缆隧道等易潮湿部位宜采用具有较好耐水性能的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第十五条防火封堵系统必须具有良好的密烟效果。

第十六条防火封堵系统应保持结构稳定性,当防火封堵材料本身的力学稳定性不足时,应采用支撑构件进行加强,支撑构件及其紧固件应具有与被贯穿物相应的耐火性能及力学稳定性。

第十七条应用于墙体上的贯穿孔洞的防火封堵系统在墙体两侧应具有对称性。

第十八条严禁使用阻火包系统进行永久性防火封堵。

第十九条应用于建筑缝隙的防火封堵系统应具有良好的位移能力,与混凝土、砖、石材、石膏板等具有良好的粘结性能。

第二十条使用防火封堵板材系统进行封堵时,须同时采用防火泥或防火密封胶等材料密封缝隙。

第二十一条在贯穿孔口处,所有电缆线槽均应**槽内部采用遇火膨胀的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第二十二条竖井和楼板贯穿孔口的面积大于0.24m2时,应在封堵系统下方加设支撑构件。

第二十三条电缆进线室上线孔的防火封堵应采用遇火膨胀的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第二十四条轻质隔墙上的孔洞不得使用防火灰泥进行封堵。

第二十五条当空开口、贯穿孔口较大时,应先采用防火灰泥或钢筋混凝土缩孔后再进行防火封堵。

第二十六条当建筑缝隙宽度不大于50mm时,应采用具有伸缩能力的防火密封胶进行封堵;当缝隙宽度大于50mm时,应在缝隙内填实矿棉,并在墙体两侧或楼板上侧的矿棉上喷涂防火封堵漆。

第二十七条基站馈线窗采用的防火封堵系统,耐火极限至少应达到2小时。

第二十八条敷设电缆时,应综合考虑孔洞尺寸和电缆的敷设量,避免电缆竖井、孔洞内电缆填充率过高(不宜超过40%)。

第二十九条同一部位采用的防火封堵系统必须使用同一生产厂家提供的防火封堵材料。

第三十条防火封堵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供防火封堵材料的耐久性证明,超过生产企业规定使用年限的防火封堵材料必须进行更换。防火封堵材料的最长使用年限不宜超过10年。

第三十一条应用于电缆贯穿孔口的防火封堵系统,必须进行气密性和耐火性能的测试,并依据测试所达到的等级,按照本规定设定的标准应用在相应的部位。

第四章防火封堵系统的测试要求。

第三十二条应用于电缆贯穿孔口的防火封堵系统,应按照本规定附件3《防火封堵系统的耐火试验方法》和附件4《防火封堵系统的气密性试验方法》的要求,将防火封堵系统构件送至集团公司指定的国家级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依据检验报告允许的应用范围进行实际应用。

第三十三条经过测试的防火封堵系统在实际应用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际应用的防火封堵系统应与测试合格的防火封堵系统一致。

(二)实际应用的防火封堵系统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应用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三)实际应用中被贯穿物的厚度不得小于防火封堵系统测试时被贯穿物的厚度。

(四)实际应用部位的电缆填充率不得大于防火封堵系统测试时的电缆填充率。

五)垂直安装的防火封堵系统的测试结果只能应用于墙体;水平安装的防火封堵系统的测试结果只能应用于楼板和电缆竖井。

第三十四条当实际应用情况比本规定设定的试验条件恶劣时,应按照实际情况组织专门论证,确定封堵方案。

第三十五条经测试合格的防火封堵系统从测试合格起有效年限为5年。

第五章施工及验收。

第一节防火封堵施工。

第三十六条防火封堵工程施工人员须经过防火封堵产品生产企业的培训,并持有防火封堵产品生产企业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工程实施前,防火封堵工程实施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下列信息进行查验,在确保相关报告、证书的有效性后可进行施工:

一)防火封堵材料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试验”检验报告。

二) 应用于电缆贯穿孔口的防火封堵系统的耐火性能和气密性检验报告。

三)施工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工程实施前,各单位应落实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根据勘查结果编制防火封堵工程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包括防火封堵部位的平面布置图和防火封堵系统工法图等。防火封堵工程实施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二)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和产品施工要求,准备相应的施工工具、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等。

三)清除贯穿孔口处贯穿物和被贯穿物表面的灰尘、水渍、杂物、油污等。

第三十九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防止灰尘、粉尘等对通信设备的影响,同时根据现场情况防止污染地面、墙面及其他设施。

第四十条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相应产品的技术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防火封堵系统的安装应做到平整美观。

第四十一条防火封堵系统需要辅以矿棉等填充材料时,填充材料应均匀、密实。

第四十二条防火泥、防火密封胶等材料在硬化过程中应确保不受到扰动。

第四十三条采用防火灰泥进行封堵时,应在达到防火灰泥硬化时间后拆除支撑模板。

第四十四条当采用防火封堵板材系统进行封堵时,宜对防火封堵板材的切割边进行钝化处理,避免损伤电缆等被贯穿物。

第四十五条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清理现场工具、施工剩余材料,恢复现场清洁,并填写施工记录表。

第二节防火封堵系统标识牌。

第四十六条防火封堵部位必须填写并固定防火封堵系统标识牌,标识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火封堵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二)防火封堵产品的注册商标。

三)防火封堵系统名称及系统测试编号。

四)防火封堵系统安装完成的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五)防火封堵系统施工单位名称及联系**。

六)禁止破坏防火封堵系统、禁止踩踏等警示性语言。

第四十七条防火封堵系统标识牌由防火封堵产品生产企业提供,标识牌版面由防火封堵产品生产企业自行设计,标识牌信息由防火封堵工程施工企业负责填写。

第四十八条防火封堵系统标识牌应牢固固定在防火封堵系统旁边的墙体或楼板部位,或直接固定于防火封堵材料上。

第三节验收。

第四十九条施工完成后,防火封堵工程施工单位应向工程实施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提交防火封堵系统施工记录、竣工报告、施工单位自检记录等。

第五十条防火封堵工程实施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在确认防火封堵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按下列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一)防火封堵系统的现场验收,宜按各种类型防火封堵系统数量的5%进行抽查,且不宜少于5个;当同类型防火封堵系统少于5个时,应全部检查。

二)检查防火封堵系统的安装是否按照施工文件的要求进行。

三)贯穿孔口和建筑缝隙的防火封堵系统表面应无缺口、裂缝和脱落现象,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

四)防火封堵板材类系统安装后应无缺口、裂纹,外观应平整美观。

五)防火灰泥外观应平整光洁,无裂缝和混合不均匀现象。

六)阻火模块类材料应交叉堆砌,且紧密牢固、无缝隙,外观应整齐。

七)阻火圈或阻火带应固定牢固,无松动或脱落。

(八)防火封堵系统标识牌应字迹工整、固定位置醒目。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防火封堵工程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火封堵部位分布图。

二)防火封堵部位的位置编号,孔口尺寸,贯穿物的类型、数量、材料、电缆填充率等物理信息。

三)所采用的防火封堵材料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试验”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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