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管理的通知

发布 2023-08-18 13:44:32 阅读 99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为确保全体业主都能公平、合理地使用小区的公共停车位,避免发生产权和管理方面的纠纷,经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协商达成如下共识,特通知如下:

一、小区内的公共停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所有业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业主和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转让或租赁给其他人使用;

二、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对本小区公共停车位进行管理,物业公司根据《宜良县汇东园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每月向需要使用公共停车位的业主收取50元的“车辆占位费”,该项收费用于物业公司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补助;

三、公共停车位的使用期限以《宜良县汇东园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时间为依据,每年交一次费,也可以按月缴费;

四、本小区内有车但没有车库的业主,在缴费前需向物业公司出示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及“行车证”,经物业公司核实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有车库的业主不能办理公共停车使用手续;

五、有车库的业主临时使用公共停车位的时间不能太长甚至超过一夜,如果车辆在车库外过夜,物业公司将根据《宜良县汇东园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每夜收取5元停车费;

六、公共停车位的使用原则是“就近停车,先到先停”,如果居住地附近公共停车位已满,就选择其他车位停放,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在公共停车位上喷涂车牌号或作标记,任何试图将公共停车位据为已有的行为均可视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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