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发布 2023-09-04 02:47:19 阅读 2517

徐矿集团“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全员自主保安意识,促进按章指挥和遵章操作,坚守安全行为底线,杜绝人身**事故和重特大非**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凡触犯下列“安全红线”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给予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1、因重大隐患(***特别规定)整改不及时,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有权部门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2、隐瞒死亡事故真相的。

3、瓦斯超限、防突和防冲指标超标,同意或安排组织生产的。

4、对瓦斯、一氧化碳、防突、防冲效果检验参数弄虚作假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瓦斯传感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的。

5、擅自开采矿界、防(隔)水保护煤柱的。

6、明知采掘活动范围内存在含水层(积水体)、含(导)水构造,进入探水警戒线后,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探放水措施,探放水工程弄虚作假的。

7、空顶作业,违反规定截短支护锚杆、锚索的。8、非安全区域内有人而启动采煤机、掘进机、耙装机、扒渣机等采掘机械作业的。

9、采掘工作面倾角超过25°未采取防滚矸措施的。10、私自藏匿、销毁火工品、将发爆器转交他人,违章放明炮、糊炮或不按规定要求处理瞎炮的。

11、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12、电气设备甩保护或无保护运行,人为解除提升绞车安全保护及井口闭锁的。

13、爬、蹬、跳矿车或皮带,大型物料坠入井筒、斜巷发生放大滑事故的。

14、向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的。

15、接到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未立即响应并按程序汇报,不组织抢险救援的。

16、用暴力手段阻挠、干扰安全员、瓦检员等安全专管人员履行职责,对举报“三违”人员者打击报复的。

本《规定》适用徐矿集团所属生产矿井、基建矿井及江苏矿业工程集团。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徐州矿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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