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 2023-10-02 00:02:33 阅读 8902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本办法所称校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市、区 (市)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交通便利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市、区 (市)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依托当地公交系统,延伸公交线路,增加公交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市、区。

市)人民**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市、区 (市)人民**对公交运行线路未覆盖的农村地区的校车服务给予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校车财政补助由市、区(市)人民**分担。

第五条各区 ( 市 ) 人民**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

市和区 ( 市 ) 教育、公安交通管理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六条学校可以自主配备校车,用于接送本校学生。

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

一)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

二)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 ;

三) 青岛市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人民**同意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

第七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维修制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岗位操作规程和行为规范等 。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车辆、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管理台账,建立车辆安全档案、乘车学生信息档案 。

第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选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

第九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配备专 ( 兼 ) 职校车安全管理人员;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根据校车数量,按照相应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保费由校车所有人承担。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服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将协议文本信息报送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乘车学生的监护人签订乘车安全协议书。

校车服务协议书、乘车安全协议书格式文本由市教育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校车服务提供者负责学生上下车及上车后和下车前乘车期间的人身安全。学生的监护人及其委托的成年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站点接送乘坐校车的学生。

第十三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校车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组织或者会同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学生遵守乘车秩序 。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 等相关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 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 有包括校车服务协议书约定的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维修制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岗位操作规程和行为规范;

五) 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其服务的学校所在地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其中,学校所在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市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车辆及驾驶人资格、校车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行驶线路等内容; 交通运输部门审查校车营运车辆属性、校车签订维修协议的汽修企业的资质审核等内容。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

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联合审查意见书,报本级人民**批准。本级人民**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批准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实行校车使用许可专用章制度。 青岛市及崂山区、城阳区 、黄岛区 、 即墨市 、 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人民**可以将许可专用章交由同级人民**教育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使用。许可专用章格式由青岛市人民**统一规定。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校车使用许可专用章的管理使用,校车使用许可专用章只能用于校车使用许可事项,严禁超出许可事项范围使用。

第十七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标牌载明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拟变更车辆所有人、机动车号牌号码 、 有效期限、校车标牌发牌单位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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