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监理责任划分

发布 2023-10-17 07:15:15 阅读 3650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方案审查是重点,必须仔细,杜绝因施工方案审批不准而引起安全隐患:

1、经监理单位审查,签署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2、监理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审查的,应承担《安全条例》第57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3、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署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书面通知,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违背监理单位下达的工程暂停令指令,监理单位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后,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1、监理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

2、监理单位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将承担《安全条例》第57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3、监理单位已下达书面指令,同时又将情况报告了建设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后,施工单位违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后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按照监理单位的指令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1、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报告。2、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将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将按《安全条例》第57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监理单位已经履行了上述职责,施工单位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仍然我行我素,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1、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2、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未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在无法制止上述行为时,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将按《安全条例》第57条,第58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已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施工单位的上述行为仍不能得到有效制止,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凡发生上述情况,监理单位已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因有关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有关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不能免除施工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法律主体责任,也不能免除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要支持和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七、实行安全监理制,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八、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文明工地评比和施工安全评优活动中,应征求工程监理单位及安全监理人员的意见。

工程建设安全监理责任划分

一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方案审查是重点,必须仔细,杜绝因施工方案审批不准而引起安全隐患 1 经监理单位审查,签署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2 监理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审查的,应承担 安全条例 第57条规定的法律责任。3 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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