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发布 2023-11-07 01:25:03 阅读 8932

关于事故、障碍情况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事故、障碍、 调查分析的管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和“三不放过”的原则,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对事故、障碍及不安全情况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调查:

1、特大事故的调查: 根据事故所涉及的范围,由公司和地方**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委员会中包括安监人员、生技部门、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业人员。由公司副总经理或分管副总担任主任。

2、重大事故的调查: 由公司副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牵头组织调查委员会。委员会中包括安监人员、生技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主持调查。

3、一般事故的调查: 由部门组织调查。安监人员、技术部门有关人员及发生事故的专业人员参加。

涉及运行人员的责任事故,当班班长、值长应作好详细记录。下班后由值长组织当班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当事人应写出事故发生详细情况的书面材料报安监专工和部门领导。

4、人身**事故的调查;

、轻伤事故由部门领导组织调查;

、重伤事故由公司分管副总组织调查委员会。委员会。

中包括安监、技术、运行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

⑶、死亡事故由公司会同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事故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厂领导、安监人员和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组织调查和记录。

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含各种自动记录仪表),需紧急抢修恢复运行的,必须经安监部门或有关领导同意。

三、事故的统计报告:

1、发生特大、重大事故、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应立即向部门领导、公司领导报告。安监人员应立即用**汇报有关领导,对人身死亡、重伤事故还应同时向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报告;

2、发生障碍和人身轻伤事故时,应在障碍和轻伤事故后两天内。由填写报告,由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公司;

3、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后三天内,由部门有关人员填写报告,经安监人员和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公司;

4、特大、重大事故应在七天内,由部门有关人员填写原始报告,经安监人员和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公司对性质比较严重或范围比较复杂系统性事故和特大、重大事故的《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十天内,由事故调查委员会提出,有关部门整理并经委员会审核后上报有关部门;

5、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的报告,部门应按上述要求填报交公司。公司除按上述要求填报《事故卡片》外,还应按《企业职工**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格式,填写上报省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四、关于事故综合月报和事故年报的规定:

1、安监人员应按月对设备事故和设备考核事故填写 《设备事故综合月报》,对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事故综合月报》并于下月五日前报公司;

2、《人身事故综合年报》、《设备事故综合年报》和《年度事故率统计表》,应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报送公司。

生产照明管理制度。

为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防止生产区因照明不足而影响巡回检查和事故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热电部安全员负责对生产区照明的检查和考核,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必须对责任单位提出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进行考核。

二、各发电机小室、开关室、变压器室、电抗器室及升压站照明光线必须充足。运行值班人员检查设备时,发现照明不亮应查明原因予以消除。不能消除的应及时联系电气检修人员处理,并进行消缺登记。

三、集控室、各控制室照明应充足、齐全。事故照明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不得缺少。

四、机、炉、电、化学的重要设备场所(如水位计、输煤系统等处)照明应充足,发现不亮应立即通知电气人员检修。

五、主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周围,专业内各主要通道、楼梯的照明应充足,否则应联系电气人员及时补足照明。

六、辅助设备一般通道由电气照明设备主人定期巡回检查处理。

七、各车间管辖范围内的灯具、灯泡不得随便拆换,如有被拿、被拆现象,由设备所属专业负责,并予以考核所属专业月奖金的5%。

八、各岗位所属照明必须坚持白天关,晚上开,如发现不及时开、关灯,当值岗位责任人员扣100元。

九、当值岗位人员交**必须检查照明是否齐全,凡在交**中发现缺陷,应予以记录,遗漏的考核责任人员50元。

十、电检修班在接到运行值班人员通知后,应迅速处理,上述范围内不得隔夜处理,否则罚电检修款50元。

十。一、本规定由热电部安全员负责考核。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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