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校规章制度

发布 2023-11-10 13:05:01 阅读 8418

长沙县天华第二小学概况。

长沙县天华第二小学是长沙县教育局辖管的全日制公办小学,隶属于长沙县天华小学教育集团,坐落在泉塘街道向阳路和寿昌路西南角,学校总投资近一个亿,占地49.2亩,环境优雅。办学规模36个班,可容纳学生1800人。

学校集中了天华小学(原东业晨曦学校)和盼盼小学两所品牌学校的管理经验和优秀师资。学校秉承“快乐学习,幸福成长”的办学理念,致力于打造师生发展的快乐园、学习园、幸福园,立足规范,突出特色,让学生以好学为乐,乐于交流合作,乐于自主学习,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办学理念: 擦亮星星绽放华彩。

办学宗旨: 仰望星空脚踏实地。

文化载体 :快乐星娃(天天、华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建设需要,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长沙县天华二小。

第三条学校住所地:长沙市长沙县星沙镇泉塘街道向阳路与寿昌路西南角,邮政编码为410100。

第四条学校是由长沙县教育局、长龙中心学校管理,为实施六年学制小学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主管单位是长沙县教育局。

第五条学校举办单位依法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资产、经费、学校办学活动等提供指导、监督和评估。同时为学校提供经费支持,支持学校法人自主地位,提供不受干扰的良好育人环境。

第六条学校面向长沙县城区招生,并根据市、县有关文件招收其他学生,招生规模以长沙县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完成小学学历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总负责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行政组、职代会、工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学校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实行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第二章学校职能与任务。

第九条学校行使以下职能:

一)以人才培养为根本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二)进行教研教改科研活动;

三)提供相关社会服务;

四)文化传承与创新;

五)积极创设校园特色;

第十条学校承担以下任务:

一)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品行、学力、身心和创新基础,培养品德高尚、举止文明、学习习惯良好、学业优良的小学毕业生;

二)保障师生在校权益,维护师生在校利益;

三)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完成招生任务,公开、公正、公平进行招生;

四)建立优秀教职工队伍,促进教职工发展。

第三章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学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主持召开行政会,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开展行政工作,维护学校秩序,处理和决定日常事务;

四)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负责校内机构设置、人员调配、聘任、考核等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

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管好、用好学校学校资产。

七)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八)定期向学校党支部、行政组通报工作;

九)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社区、企业、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行政组, 成员由校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校长担任组长,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校行政组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校长主持下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党支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党支部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行使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整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行使党章党规及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工会组织根据民主原则,由工会成员选举产生。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组织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编制部门要求设立常设内设机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立有关职能主管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学校管理职能,实行分级管理。职能部门设主任1名、工作人员按岗定员。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根据需要也可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机制选拔任用。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成少先队组织,学校少先队在学校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章程开展活动,同时接受上级组织的领导。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校。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管理重心下移,实行学科组负责制,成立学科教研组,成员由该学科教研组长、副组长组成,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负责学科组的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建立健备课组教学管理体制,加强学科建设,鼓励特色发展。

第十九条学校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坚持“全员德育”的理念,将德育落实到学科教学的全部过程中,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中。坚持德育活动课程化,开发并实施开放性德育活动课程、自主性德育活动课程和个性化德育课程,培育学生具有开放理念、独立自主、鲜明个性的特征。学校实施德育项目化管理,加强班级建设,鼓励教师承担班主任工作,成为学生的成长导师,班级形成以班主任为核心,任课教师全员参与的管理体系,加强学生自主管理和自我教育,开展班级特色文化建设。

学校德育处全面负责领导学生的思想教育、常规管理和综合实践,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

第二十条学校组织成立少先队大队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自主管理。德育处、少先大队辅导员指导大队委开展工作,定期对学生干部开展培训,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由目标体系、内容体系、实施体系及评价体系组成的有天华二小特色的课程体系。学校教务处负责领导管理学校教学工作,做好教学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发展老师专业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学校支持鼓励教师创新课堂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形成教师自己的教学风格和特色。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工作规范,根据教师工作绩效实行量化考核,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设标准的学科教室、实验室、心理咨询室等以满足学生发展需要。学校支持鼓励体育、艺术、卫生健康等工作开展,鼓励学生特长发展,大力培养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篮球、田径、武术、声乐、舞蹈、美术等创新人才。

第二十四条学校坚持师德立身、学术立校,将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教职工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支持鼓励教师围绕教育教学中心,立足自身实际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倡导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发挥教师的主动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对教职工开展教育科研实行奖励制度。

学校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和教师发展工作,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培训发展教师。

第五章学生。

第二十五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为本校学生。学校按规定管理和转移学生学籍。

第二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习需要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安全、和谐环境中生活、活动、学习;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根据学校有关制度,评议教师和学校工作;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行为规范及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珍视国家荣誉,维护集体利益,树立良好的天华二小学生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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