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2 16:35:04 阅读 4193

一、放射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2天。

3、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四、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1、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六、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6、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7、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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