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16 22:45:04 阅读 7059

2.17严禁使用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严禁肆意拆除安全装置而进行生产。

2.18经过检修后的设备不检查、安全装置不恢复,严禁动用或者直接投入生产。

严禁未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的外来人员在生产区参观、学习、逗留。

2.19严禁跨越和穿越皮带机、卧搅、正在运行的拉锅机、出炉口等,出现安全事故自负。

2.20各运转设备(如皮带机、斗提机、振动筛、制液反应罐、破碎机、压球机、刮板机)需要进行外部检查、检修、清堵时,应停机处理,并断电挂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

2.21严禁私自断电进行设备清理和检修,严禁设备清理和检修后擅自合闸。

2.22皮带跑偏、打滑、若因滚筒粘煤、严禁边开机边处理,必须停机待安全措施落实后处理。

2.23指定的检修、检查、清理等工作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出现事故应承担相关责任。

2.24任何临时性的任务没有安全措施,没有明确指令和安全负责人,严禁擅自执行。

2.25班长或者管理人员在安排工作时,必须首先落实安全措施,否则视同违章指挥论处。

2.26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严禁无令、无证开车,违者罚款20元。

2.27严禁任何人爬上铲车上休息、玩耍。

2.28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

2.29机动车辆驾驶员违章驾驶或操作不精心致使车辆损坏或撞坏其它物件,必须照价赔偿。

2.30当用运转设备作为检查或检修的平台时,必须进行断电处理。

2.31白班各岗位应负责检查各自范围内的照明设施,电工负责进行维护,保证其完好。

2.32严禁照明设施私拉乱接(含宿舍区)。

2.33严禁设备带负荷强行启动或者多次点动启车,出现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2.34各楼梯台阶、平台、走廊必须打扫干净,严禁堆放其它物资和配件,影响通行。

2.35严禁身体状态欠佳,睡眼不足的人员上班,严禁连续工作十六小时以上的人员上岗作业。

2.36进行登高作业时(2米以上),必须佩戴好安全帽和安全带,在梯子上作业时,必须有监护人扶住梯子才能工作。

2.37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先清理好动火点周围的易燃物品,氧气、乙炔气瓶严禁放置在动火点下部;动火点与气瓶间保持7米以上安全距离,氧气和乙炔气瓶间保持5米以上安全距离;动火前应检查氧气和乙炔气瓶、气管完好无泄漏;严禁采用在地面上滚动的方法来搬运气瓶;夏天气瓶要有防治太阳直射的防护措施。

2.38正常停炉时必须将电压、电流降低至规定值方可停电,特殊情况(如设备漏电、漏水、断电极等)才允许满负荷紧急停电。

2.39电炉停电后,应按生产部要求进行电极升降等项操作,并应锁定停送电按钮,防止误操作,同时要求电气人员拉下炉变进线侧开关。

2.40严禁操作人员同时接触带电的任何两相电极,严禁用易导电的器具接触、碰撞设备中任何带电部分,以免损坏设备、造**身**。

2.41压放电极必须在出完料、加料后进行,严禁空炉压放电极;压放电极一次不超过50mm,间隔时间大于30分钟,防止电极软断。

2.42在加电极糊时,应注意电极筒内是否油杂物,严禁操作人员同时接触两相电极。为安全起见,应在电极三角区垫上绝缘物,以防触电。

2.43严禁焊接电极筒操作人员用焊接器具同时接触两相电极,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2.44电炉失火时,严禁用水灭火,必须用二氧化碳、黄沙灭火。

2.45出炉初期和吹氧过程中,炉面操作人员应关闭炉门,远离电石炉,防止烟气外喷伤人。

2.46炉面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包含工作服、安全帽等),工作时密切关注炉内情况,防止大塌料和翻电石,烟气外喷伤人。

2.47出炉后液体电石运往冷却厂房或下空锅过程中,应有人实施监护,监护人距热电石锅的距离应在5米以外,必须设专人开停卷扬机,严防电石锅冲击或撞损卷扬机的事故发生。吊锅、坨等物时,操作人员要离开锅、坨5米以外。

2.48电石炉出炉口周围和出炉轨道附近地面必须保持干燥、无杂物、无积水、无漏水,严禁液态电石与水接触,以防**伤人。严禁将潮湿物品、电石沫加入到电石锅内,防止发生**伤人事故。

2.49烧炉眼时,禁止使用潮湿的工具操作,禁止使用潮湿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如手套、工作鞋、工作服等)。

2.50正常生产严禁用氧气吹眼,必须吹氧时需经生产部长同意,吹氧时应注意吹氧管不宜伸入炉内过长,防止压力过大,以防氧气接触熔池产生**。吹氧前,必须通知炉面操作人员暂停工作,并关闭炉门,远离电石炉。

2.51严禁使用带油、带水的铁管和输氧管,使用前应先试通气,防止管内有水或不通而产生事故,禁止使用带油的手套操作。

2.52输氧管与钢管连接处必须紧固,防护屏操作孔要加防护板后再进行吹眼,以防液体电石或火焰喷出伤人。

2.53出炉液体电石流量较大,遇大量液态电石流到地面上时,严禁喷水降温,须待自然冷却后方可清理,淌到地面卡住小车需用卷扬机牵引时,现场人员应离开,防止钢丝绳断或翻锅伤人。

2.54出炉时,严禁任何人员因任何原因进入防护屏内做任何工作。

2.55液态电石在锅内冷却时间必须在四小时以上才准吊坨出锅,地面监护指挥人员应站在5m以外。

2.56严禁用电石烧水、煮面、取暖,严禁靠近运行中的电石炉休息。

2.57严禁超负荷吊运物件,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上或下面行走,不准吊运氧气瓶、油、水桶等危险品在冷却厂房内运行,非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严禁操作天车(电气、机械维修人员除外)。

2.58电石破碎开机前,首先检查破碎机内有无电石块或其他杂物,如有电石或杂物不准开动破碎机。应保持破碎机内干燥,防止破碎过程中产生乙炔而发生**事故。

2.59在破碎过程中严禁铁质物件进入破碎机内,严禁潮湿物品进入,防止发生**事故。

2.60在进行吊运电石坨前和吊运过程中,要注意检查铁链、吊盘、钢丝绳的牢固性和损坏程度,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修理或更换,杜绝带病设备的使用,注意人身设备的安全。吊运过程中,严禁底下有人穿行。

2.61电石破碎时,其温度不能过高,电石温度<40℃,以防损坏设备和包装袋,严禁破碎红电石。

2.62封装袋时,头部要闪开袋口,严防电石**。

2.63电石破碎间为禁火区,严禁吸烟和动火,如因检修设备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并落实好安全措施。

2.64电石破碎区域严禁洒水,如发生着火事故,应采用干粉灭火器、黄沙灭火,严禁采用水灭火。

2.65修理运转设备时必须实行工作票制,并办理停电手续,未经检修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合闸。

2.66进入电石炉内检修作业,必须进行停电,并拉下电石炉变压器进线侧开关;在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做好隔热措施(打石灰、铺钢板)后方能进入炉内作业,严禁采用洒水降温;在炉内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且轮流换人操作。

2.67液压系统检修时,必须将设备或管内存油用容器收集,防止发生**事故;在油系统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地面积油清理干净,在供油设备或管道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存油放净,并采用蒸汽或压缩空气吹净后方能进行。

2.68进入环保除尘设施内进行检修,必须有防止高处坠落的措施,同时必须有专人监护;如需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做好防护隔离措施,防止发生布袋烧毁事故,且应安排专人监火。

2.69锅炉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锅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时刻监控水位在正常状态,严禁干烧;每天检查锅炉设备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长时间停运的锅炉,必须从锅炉最底部将余水放净。

2.70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2.71电石破碎包装车间、电石炉二层以上为禁火区,禁火区内严禁吸烟。在禁火区检修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 考核。3.1凡违反上述安全规定的,每项次考核20-100元。

3.2在违反上述安全规定后,经教育后屡教不改的,加重考核50-200元/项次;发生事故的,进行责任追究。

4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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