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 2023-11-30 08:05:42 阅读 3084

1、严格执行乘用车辆定编管理规定,《重新修订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沈铁安函〔2005〕195号)。不得以任何名义使用无定编的黑车。否则,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责任。

2、坚持方便工作,合理用车的原则,加强机动车辆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抓好日常管理工作。

3.强化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各公司要将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纳入到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中,落实领导负责制。要确定安全管理目标,制定预防控制措施,量化检查考核标准,使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达到有序可控状态。

4.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各公司要建立包括车辆养护、维修、使用及驾驶人员的体检、年审、安全教育、技术业务培训等项规章制度。制度内容要具体、操作性强、便于检查考核。

5.做好机动车辆的养护维修工作。各公司要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养护、维修、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态良好。要严格执行车辆检修、报废等有关规定,严禁车辆带故障上路运行。

6.从严机动车辆使用的审批管理。各公司必须执行派车单制度,用车前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驾驶员中途不得随意变更行车路线,更不能搭乘无关人员。

任何领导和个人,严禁派私车和出私车。确属本公司职工及直系亲属因病或其他原因用车时,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在派车单上签字后,方准出车。

7.规范机动车辆的使用。各公司机动车辆应用于货物运输、现场指挥、事故抢修、日常工作检查和公务等生产的需要,运行区域以各单位所辖区域(含临时工地)及到上一级机关所在地为限,除此之外必须由公司领导负责,实行严格控制。原则上工作目的地超过50公里或超过辖区的不得使用汽车作为交通工具,如确实生产需要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节假日严禁使用公车旅游。

8.加强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汽车驾驶人员的选用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实行公开竞聘上岗。各公司要对驾驶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不胜任人员坚决调离。

要严格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新职机动车辆驾驶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要加强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积极组织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路局汽车管理部门开展的各种安全教育活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参加相关的考试,未经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通法规,接受交通管理人员和各级汽车监察人员的指挥和检查,坚决杜绝违章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和疲劳驾驶。

发生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要按《沈阳铁路局机动车辆a、b类安全信息范围》及《沈阳铁路局投资管理中心安全管理“红线”处罚办法》从严处理。要定期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色盲、近视、耳聋、高血压、心脏病等达到职业禁忌症程度,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合机动车辆驾驶工作的司机要立即调离。非专职驾驶员及领导干部(持《驾驶证》的汽车管理人员除外)严禁驾驶单位车辆,这类问题一经发现,干部一律撤职,工人严肃处理。

9.严肃机动车辆**事故处理。发生机动车辆**事故,要严格按照《伤规》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本着“眼睛向内,从严管理”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从内部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安交通监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调解书,只作为内部定责的参考,不作为定责依据。

10、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和车辆损坏的,对驾驶员给予经济处罚,调离司机岗位。严肃处理公司主要领导,并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取消全年安全管理评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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