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发布 2023-12-12 19:40:07 阅读 3376

上海建桥学院。

为了加强学院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产秩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府、市教委关于做好高校教学安全,生产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特规定如下:

一、教学安全。

⒈ 各类教学设施、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建造、装修、生产、改装、维修、采购、使用。

具有伤害性的设备、器械,须由教师、带教人员落实保护措施并向使用者说明操作规则。

露天摆放教学设施、设置在公共场所的设备除定期捡修、保管外,每次使用前需有专职教师进行检查,确定可否使用。

教室、实验室内的悬挂物品〔灯、电扇、电视机等〕必须落实专人定期检查安全情况,及时整改、排除险情。

外出教学、参观、实习、实训,必须遵守所在场所的安全规定,带队教师、带教人员事先须向外出师生进行专项的安全知识教育,并负责外出师生的安全防范工作。

教学所需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必须由所在部门落实专人购置、保管、发放、登记,要严格实行“五双” 制度〔双人保管、双账本、双人领发、双人使用、双把锁〕。购置品种数量、领用去向数量、库存安全数量每学期始、末,必须书面报保卫科备案。

二、宿舍安全。

⒈ 学生宿舍,由学生处负责落实住宿安全要求。

⒉ 学生宿舍不准私拉电线、点蜡烛,未经学生处、维修中心同意不准擅自使用各类电气设备。

⒊ 宿舍物品、设施,不准私自拆装、移位、外接,严禁超重、超量堆放物品。

⒋ 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严禁进入宿舍。

⒌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非住宿人员不准留宿。

⒍ 宿管人员须按规定巡查、清点住宿人员。

⒎ 违禁物品由宿管人员发现后按规定收缴交学生处、保卫科保管,不服从宿管人员管理的住宿人员,由学生处、保卫科负责教育、处理。

⒏ 教职工宿舍,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落实住宿安全要求。

⒐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准外借宿舍,留宿非住宿人员。

⒑ 外籍教师、学员住宿管理,统一由外事办公室负责。

三、生产安全。

⒈ 基建施工、经营性公司、商店的安全防范工作由各自的法人代表、经理负责。

⒉ 各类机械施工设备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明文上墙。

⒊ 设备、工具、工件、材料按行业规定、定置安装、摆放。

⒋ 贵重物品、物资材料仓库,要注意做好“三防” 工作〔防火、防盗、防汛〕。

⒌ 在防火重点部位〔实训中心、各类宿舍、各类教室、体育馆〕动用明火施工,必须征得保卫科同意,并落实好严密的防火、灭火措施。

四、服务安全。

⒈ 食堂要落实专人管好食品卫生,监督电气设备、燃气系统的使用安全。

⒉ 发电站、变电站、泵房、厨房非内部工作人员,未经部门同意不准入内。

⒊ 维修人员要按章操作,各类维修设备、器具要保持完好,特殊工种维修场所的警示标牌完备齐全。

⒋ 电梯、车辆驾驶运行,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培训、考核、验证合格者不准擅自操作。

⒌ 医护人员须认真保管好处方及各类药品,医用电器设备须按规定定期检查、维修,特种药品、易燃物品须落实专人保管,妥善放置,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五、管理安全。

各系、部、处、科、室,应建立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设立安全检查监督网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以真记录安全台帐。

各类教学、实验、图书、财务、基建等重要资料请妥善保管。私人的贵重物品、重要资料未经本院主管领导同意,一律不准存放在校内。

各办公区域、办公室、实验室、机房、教室、应落实专人值日,下班、下课后、应关闭好水、电、门、窗。

⒋ 部门领导要做好节假日值班人员的督促检查工作。

⒌ 经常做好教职员工、学生,在各自社区的安全防范教育工作。

上海建桥学院。

校园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学院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根据 谁主管 谁负责 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一 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的办法,学院主要领导为学院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分管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确保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到人,杜绝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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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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