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司法民法考点 补充责任

发布 2023-12-21 00:40:10 阅读 1750

【例】a在招收工人b时,没有按照用工单位c的要求审查b的电工资质,a在与b签订劳动合同后,将b派遣至c工厂工作,b在工作中因为欠缺电工知识,给d造成重大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a应承担补充责任。其内涵是:

①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c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②a享有顺位利益,如果c的赔偿能力充足,无论a是否具有过错,均不对d承担责任。③对于c不能赔偿的部分,a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④如果a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必须记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补充责任: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

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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