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法测试《民法总论》习题和答案

发布 2023-12-21 00:50:10 阅读 3329

四、案例综合分析及论述。

1.张某于2024年外出打工,一直没有音信。2024年其妻刘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张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张明、张亮。

张某夫妇有房屋2间,存款2000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张某的一间房屋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刘某、张明、张亮继承。2024年刘某将张明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并改嫁赵某。

不久,赵某因车祸死亡。2024年张某回来了。法院依法撤销了对张某的死亡宣告,因财产返还、夫妻关系和子女收养等问题发生纠纷。

1)张某能否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

2)张某和刘某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为什么?

3)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张明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答案:(1)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依继承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2)不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

死亡人重新出现,只有当配偶尚未再婚时,夫妻关系才能自行恢复。虽然刘某的丈夫赵某死亡,但张某和刘某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只能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3)不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不得以收养关系未竟其同意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年,刘某的妻子急病住院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老家的三间平房。刘某委托老家的张某帮忙卖房,张某同意。高某知道后,找到张某,表示要买这三间平房,并表示要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让张某以低价卖给自己。

张某答应高某的要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高某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张某把卖房的事告诉刘某,由于刘某不知道老家的房价,同意张某把房卖给高某。高某把三间平房拆除后进行了翻新。

2024年,刘某回老家,邻居告诉刘某张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并收取好处费一事。刘某找到张某,表示房子卖了并已经翻新,不再要回,但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张某表示自己没钱,高某有钱,要刘某找高某要钱。

刘某找到高某,高某拒绝赔偿损失,称当时刘某已经同意。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和高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1)张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刘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3)刘某能否要求高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为什么?

答案:(1)张某**刘某卖房的行为是有权**,但张某和高某恶意串通,属于滥用**权的无效行为。

2)刘某的损失有张某和高某承担连带责任。(3)刘某可以要求高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3.王某16岁,一天到工艺美术公司以80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他父母以他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款。

而王某提出她是靠边作临时工自食其力的待业青年,她表示不愿意退货。

问:(1)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1)王某的买卖行为有效。

2)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她表示不愿意退货,所以王某的买卖行为有效。

年,刘某的妻子急病住院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老家的三间平房。刘某委托老家的张某帮忙卖房,张某同意。高某知道后,找到张某,表示要买这三间平房,并。

表示要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让张某以低价卖给自己。张某答应高某的要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高某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张某把卖房的事告诉刘某,由于刘某不知道老家的房价,同意张某把房卖给高某。

高某把三间平房拆除后进行了翻新。2024年,刘某回老家,邻居告诉刘某张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并收取好处费一事。刘某找到张某,表示房子卖了并已经翻新,不再要回,但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张某表示自己没钱,高某有钱,要刘某找高某要钱。刘某找到高某,高某拒绝赔偿损失,称当时刘某已经同意。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和高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1)张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刘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为什么?(3)刘某能否要求高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为什么?

答案:(1)张某**刘某卖房的行为是有权**,但张某和高某恶意串通,属于滥用**权的无效行为。

2)刘某的损失有张某和高某承担连带责任。(3)刘某可以要求高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岁的小光在红光小学读一年级,在一次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孙某因为临时有事,便让同学们自己做游戏,自己外出办事。在做游戏过程中,小光与同学小亮发生争执,小光将小亮打伤。

小光的父母离异,小光随父亲生活。小亮的父母要求小光的父亲承担责任,但小光的父亲认为是因为学校管理不善,才导致损害的发生,因此应由红光小学承担责任。问:

对于该损害,责任应如何承担?

假设小光的父母双亡,小光的祖父、在红光小学任教师的哥哥和在外地某银行工作的姐姐都有监护能力,三人在对张某的监护权问题上发生争执,均想担任小光的监护人。在小光打伤小亮时,有关组织还没有在三人中指定小光监护人。此时,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答案(1)小光的父母和红光小学(监护人责任,学校也有责任)

2)该民事责任应由小光的祖父承担(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

年12月,刘某打算到加拿大留学,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向朋友林某借款5万元,并立有字据约定刘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刘某一直到2024年6月19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刘某在国外的两年也与林某联系过,但一直未提还钱的事。

2024年7月,刘某回国。2024年8月林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刘某,刘某当即表示全部欠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做了注明。2024年9月2日,林某再向刘某要钱时,刘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

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林某的二天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刘某偿还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1)刘某对林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

2)刘某在2024年8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的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法院是否会支持林某的诉讼请求?

答案(1)刘某对林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从2024年6月19日出国没有还钱开始计算。)

2)刘某在2024年8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的注明的行为是对原债务的确认,诉讼时效可以中断,重新计算。)

3)法院会支持林某的诉讼请求。

7、张某有临街住房两间,温州人谭某准备租借其中一间开一家“欢欢发廊”,张某表示拿出一间住房开发廊可以,但他不要租金,而要从发廊盈利中分一部分。谭某苦于租不到更好的房屋作门面,于是同意了张某的要求。签订了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

张某出一间房并负责修理、安装,适合开店之生交谭使用三年,从营业起,张、谭二人按三七开分配盈利,张不干预谭的经营,也不参加经营。在前二年,双方依合同分利,张某每年收入约5000元左右。一天,谭某在营业时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电线走火,酿成火灾,发廊。

损失5000元,邻居家庭财产损失达1万元。邻居要求谭赔偿损失,而谭主张由两人来共同承担所有损失。双方发生纠纷,邻居诉至法院。请依案情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是该发廊的合伙人?(2)因为火灾所引起的损失由谁承担?

3)假如火灾是因为张使用电炉做饭而引起,那么发廊的损失、张家的损失、邻居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案(1)张某是该发廊的合伙人。

2)因为火灾所引起的损失由两人来共同承担。(3)假如火灾是因为张使用电炉做饭而引起,发廊的损失、张家的损失、邻居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

8、某镇渔业捕捞专业户王某有二千斤鱼要**,正巧运输个体户刘某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王某就与刘某约好,让刘霜顺便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销完抽5%给刘某作报酬。

刘某拉着这批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14公里,突然迎面开来一辆汽车将拖拉机撞坏。警察说责任不在刘某,责令对方给刘某修车。但由于天气炎热,拖拉机一时又修不好,正巧刘某的好朋友张某开着车路过出事地点。

刘某怕鱼要变臭,就求张某将拖拉机上的这些鱼捎到鱼市,能卖几个钱,就算几个钱。

张某将鱼拉到鱼市上的时候,已经到了下午,由于鱼。

已不新鲜,又怕当天卖不出去坏掉,只好降价卖出。事后,刘某从张某交给他的卖钱款里扣下了约定的5%的报酬后,将其余的钱交给了王某。

王某一盘算,这样一来他少得2千多地,损失太大。故提出,原来说按市价卖出按比例抽头。现在卖价低于市价,刘某就不应再拿5%的报酬了,而且他认为刘某应赔偿在代销中给他造成的损失。

刘某则坚持说,撞车是由对方的过错形成的,要赔也只能让撞车人去赔。我没错,我费了这么大劲,总不能给你白干吧。双方各不相让,只好找法院处理。

问:(1)本案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2)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答案(1)本案属于再**的法律关系。

2)本案具备再**的条件,应由被**人承担法律后果。刘某不应直接拿5%的报酬,应请求被**人王某支付。(民法通则68条)

9、甲有三个弟妹,二年前其父母先后去世,留有铺面房一处,甲乙出嫁,其三个弟妹均未成年,年龄均在12—15岁,生活十分困难。邻人乙便想乘机购买该铺面房。于是怂恿甲之三个弟妹去新疆投靠其叔叔,三个弟妹遂产生去新疆的想法,但又苦于无路费。

此时乙进一步提出:“你们将房子卖给我,我拿几百元钱给你们做路费。三个弟妹无奈,只。

得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交甲之三个弟妹540元,但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甲之三个弟妹去新疆事因不能定居于一年后返回,并要求乙退房自住。乙以买卖合同为据,拒绝退房。

甲与其三个弟妹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甲与三个弟妹未曾对作为遗产的铺面房进行分割;该房为砖木结构,总面积为123平方米。按当时当地房价每平方米30---35元。

问:(1)甲之三个弟妹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何种性质的民事行为?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甲之三个弟妹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民事行为。(甲之三个弟妹均未成年,年龄均在12—15岁,主体不合格。乘人之危行为。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

2)确认无效民事行为,可要求乙退房,返还价款。10、甲某受丰实水果店委托去南方采购柑桔,原定通过铁路运回本地,后因大雪致铁路运输及通讯联络中断,甲遂转托乙,嘱其一旦铁路运输恢复就立即托运,他自己则乘飞机回去请示。后因受冻,柑桔开始烂,乙怕损失扩大,就将柑桔削价处理。

丰实水果店以甲擅自转委托未经其同意为由,诉到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

问:(1)甲的转委托是否有效?为什么?(2)乙削价处理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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