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法律硕士法制史脉络与重点背诵版 精

发布 2023-12-27 11:50:10 阅读 9796

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

一、主要法典:

1 战国。法经》,(六篇:《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国制定。

2 汉朝。九章律》,(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既律》,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作律。

傍章律》,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

越宫律》,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

二、法律体系(形式。

二、法律体系(形式。

秦朝诏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率。

律:是国家**,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的特点。

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法律答问:是国家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汉朝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

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又称“决事比”。

三国、两晋、南北朝。

律、令。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北朝北魏实行“以格代科”,科才逐渐失去独立地位。

比。格: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的《别条权格》和东魏的《麟趾格》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

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的《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唐朝律:唐朝的基本法典。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唐朝时期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永格”。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

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经汇编后――“永式”。典:是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宋朝律、令、格、式。

敕:宋朝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例:宋朝对皇帝和**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加以汇编,称为“条例”或“指挥”,或对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称为“断例”。

明朝律、令、诰。

例:一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一种是单行成例。

典。清朝律、例、典。

三、司法制度。

三、司法制度。

夏**最高司法官叫“大理”,专门司法官吏称为“士”和“理”。

商国王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改称“大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机关并称为“公卿”,下设“正”、“吏”等属官。

西周**最高司法官仍称“大司寇”,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

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司法机关长官为“廷尉”,监察官吏为“御史大夫”与“监。

察御史”,对全国进行监督。

地方:“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司法长官,“县令”与郡守相似,兼理本县司法。

诉讼:“告诉”、“公室告”、“非公室告”。

汉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力,**司法长官为“廷尉”,一方面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一方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疑狱”,廷尉属官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

地方:“郡守”为郡的司法长官,下设“决曹掾”,“县令”为县的司法长官,下设“曹”。

诉讼:“告诉”、“举劾”,严禁越诉。

西汉在京师设置“司隶校尉”,凡京师与**机关有关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行为,都。

有权力加以监督。

北齐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西晋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直诉于皇帝。

北魏在京城宫门外悬设“登闻鼓”,可直诉。

隋唐**:“大理寺”,职掌**司法审判权,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司直等。

刑部”,**司法行政机关,职掌案件复核权,“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

御史台”,**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唐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其职掌是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

地方:唐代州设“法曹参军”或者“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吏”等。

诉讼:“告诉”、“举劾”,一般情况下严禁越诉,直诉可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

宋朝**:另立“审刑院”,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控制,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地方:太宗时期开始,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诉讼:同唐。

元朝**:“刑部”取代“大理寺”,主持审判。

大宗正府”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

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

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

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

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的审理。

地方:路、府、州、县四级,省设“肃政廉访司使”,“行政长官”,“达鲁花赤”。

诉讼:代诉行为、调解、不得夜审。

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立“左右都御史”等官,刑部主审判,大理寺负责复劾,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

地方:省、府、县**,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案件,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

诉讼:“控告”、“劾告”。

清朝**: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地方: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

诉讼:严格禁止越诉行为,实行审判回避。

清末**:自1906年开始,改“刑部”为“法部” ,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

检察: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

诉讼:四级三审。

中华**时期:

南京临时**“司法部”-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临时**审判所”或者“最高法院”-最高审判机关。

北洋**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或县知事兼理司法。

检察: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

诉讼:**终审。

南京国民**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检察:审检合署,检察机关置于法院内。

诉讼:**三审。

革命根据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专管司法行政工作。“最高法院”-专管审判工作。

裁判部”-省、县、区设各级裁判部,兼理审判工作与司法行政。

军事裁判所”-专门审理现役军人及作战地区的违法案件。

检察:审检合一。

抗日民主政权边区高等法院、边区**审判委员会、高等法院分庭、县司法处。

检察:审检合一。

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中的人民法院、军事管制时期的军事法庭、各级人民法院。

朝律》,《朝贺律》,有关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3 三国。魏律》,《曹魏律》,魏明帝于太和三年下诏改定刑制。

两晋、南北朝。

晋律》,《泰始律》、《张杜律》,晋武帝泰始三年诏颁。

北魏律》,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由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

北齐律》,北齐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制定,首规“重罪十条”。

隋朝。开皇律》,隋文帝于开皇元年下令制定。

唐朝。武德律》,唐朝第一部正式的基本法典,唐高祖武德年间。

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律。

永徽律疏》,唐太宗永徽。

二、三年间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元代以后被称《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开元律疏》,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永徽律疏》而成。

唐六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而成。

宋朝。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建隆初年至建隆四年修成,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窝藏重法》,宋仁宗嘉右年间创立。

盗贼重法》,宋神宗熙宁四年颁行。

元朝。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令右丞相何荣祖等制定。《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年间(公元1323年修订。

元典章》,当地**对至元以来到英宗至治时期约五十五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其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明朝。大明律》,开创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之先河,明太祖朱元璋历经30年修成。

明《大诰》,洪武年间,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了《大诰》四编,具有与《大明律》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其独创性的立法成果,包含重刑法令和案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明会典》,模仿《唐六典》制作,以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就其内容、性质及作用而言,颇具行政法典的特征,对调整封建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明英宗正统年间开撰,未及颁行,后增《正德会典》、《万历会典》颁行天下,并流传至今。

清朝。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体例、条文都沿用明朝旧制,无异于明律的翻版,但该法典实际上没有认真贯彻执行。

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制于乾隆年间,其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

大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11 清末。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1911年1月25日颁行。

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1911年8月完成,未正式颁行与施行。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采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合一的体例,沈家本等修订,采用了西方法律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但均未及颁行。

大理院编制法》,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作为《法院编制法》以及刑事、民事诉讼法颁行前的一部过渡性法规。

法院编制法》,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吸收了西方的一系列司法原则:司法独立、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合议制度,但未能真正实施。

12 南京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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