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2019修改

发布 2024-01-14 07:35:13 阅读 2384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令第270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

发布日期】2012.05.18

实施日期】2009.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2009年3月19日杭州市人民**令249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杭州市城市河道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市河道的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区绕城公路范围内的所有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对跨越绕城公路的城市河道,其局部河段的管理范围需作调整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协商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批准后确定。

京杭运河、钱塘江、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杭甬运河、浦阳江等的保护与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河道的建设与管理,应当统一规划、综合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开发,符合杭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城市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河道划分为市管、区管河道。市、区两级管理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区管城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河道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城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市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做好城市河道通航水域的航道、港政、水上运输、规费稽征、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船舶登记等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据水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设定的除取水许可外的涉水行政许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建设、规划、水利、绿化、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安全、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在城市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水、建设、环境保护、水上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河网水系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河网水系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城市河道建设规划、城市河道保护与管理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规划纳入规划年度计划进行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