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发布 2024-01-18 01:58:14 阅读 6143

范围。本标准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漏洞。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6.2.1一般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6.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身伤害的事故隐患,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运,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技术等因素影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各部门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的管理、系统、设备等要素,按照“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进行隐患排查,全面排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排查过程中要进行动态分析,考虑运行的各种工况和环境的变化,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7.2.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公司)领导或主管,各部门(公司)报根据性质报设备部、发电部和主管领导,所有隐患均报安监部进行统计。

7.2.2报告形式

7.2.2.1 报告采用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7.2.2.2 在书面或电子邮件报告中,报告人应报告隐患地点或部位﹑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可不填)﹑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见附件一)

7.3.1 各部门(公司)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各部门(公司)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告知隐患发现人员。

各部门(公司)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设备部、发电部和主管领导。

7.3.2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备部、发电部提交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7.3.3 隐患整改完成应填写整改验收单一般隐患由部门验收,重大隐患由设备部、发电部验收、人身安全隐患由安全监察部验收,安监部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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