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计[2006]26号2024年3月1日发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从2024年2月开始执行。以前的有关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2024年3月1日。
说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和观念创新,****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6〕34号文件批准执行。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人数、**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3.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
1)《**事故情况》(基层表a1)、《**事故**人员情况》(基层表a2)的填报单位是在报告期内发生**事故的单位;
煤矿从业人员和产量情况》c4表的填报单位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事故情况》b1-b6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
3)《煤矿**事故情况》c1-c3表由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4)《火灾事故情况》d1-1、《生产性火灾事故情况》d1-2,由公安消防部门报送;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d2-1、《生产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d2-2,由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报送;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d3,由交通部门报送;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d4,由铁道部门报送;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d5,由民航部门报送;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d6,由农业农机监理部门报送;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d7,由农业渔业局报送;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d8,由建设部门报送;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d9,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部门报送;
5)《各类事故综合情况》(e1-1)、《各类生产性事故综合情况》(e1-2)、地区综合事故情况(e2),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4.报表的报送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实行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逐级报送。
5.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企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6.报送时间。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b1-b6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c1-c3表)。
各部门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d1-d9)。
省级以下各级机构、各企业报送统计报表种类及报送时间由省级机构规定。
7.本报表制度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目录。
**事故情况(发生事故单位)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报出日期年月日。
**事故**人员情况(发生事故单位)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报出日期年月日。
说明:1. 工种:按国家工种分类填写。
2. 文化程度:按(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学;(7)硕士以上。
3. 职业:按国标gb6565-1996“职业分类和**”填写。
4. 伤害部位: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1伤害部位填写。
5. 伤害程度:按(1)死亡;(2)重伤;(3)轻伤。
6. 受伤性质: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2受伤性质填写。
7. 就业类型:按(1)正式工;(2)合同工;(3)临时工;(4)农民工。
8. 损失工作日:按国标gb/t15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报出日期年月日。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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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 瞒报 拒报 迟报,不得伪造 篡改。生产安全事故统 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