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省蚕种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点

发布 2024-02-21 23:30:11 阅读 5111

安徽省蚕桑服务站。

为规范蚕种市场经营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蚕种,保障蚕农用种安全,依照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及《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2007年全省蚕种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

通过2007年春秋两季专项整治,使全省蚕种**秩序有明显好转,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劣质蚕种等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准入机制进一步完善;加强蚕种检验检疫防止胚种传染,使家蚕微粒子病得到有效控制,入市蚕种质量有明显提高,确保全年用种安全。

二、工作要点。

1、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

农资市场监管是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规范蚕种市场秩序是维护蚕农利益、促进蚕桑稳步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蚕种市场专项整治,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及《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标语、明白纸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大力营造蚕种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氛围,形成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蚕种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全年蚕桑生产顺利进行。

2、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把市场准入关。

严格按照2005年省农委《安徽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文件规定,认真做好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在安徽蚕业信息网上公布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名单。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规范,要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蚕种的行为。对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但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或有违法行为的要限期整改或依法吊销许可证。

3、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把好蚕种流通关。

各级农委和蚕种管理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承担起蚕种市场监管责任,依法检查相关单位是否持证生产经营、经营的桑蚕品种是否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经营的蚕种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等,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蚕种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决不手软。对从外省购进的蚕种,要把好4关:一是供种方要有生产经营许可证;二是要有供种方省级蚕种质量检疫合格证明;三是蚕种外包装标识齐全并附有质量合格证;四是做相关的质量检验并保留样本,便于质量追溯。

4、加强质量监督抽查,严把蚕种质量关。

省蚕种质量检验站要认真履行法律职责,进一步加强蚕种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和蚕种母蛾微粒子病检验工作:一是配合农业部蚕种质量检测中心来我省进行春季蚕种质量监督抽查。二是对全省10个蚕种场入库的春用蚕种进行蚕种成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检疫,依法公布检验结果。

三是依法对全省春秋两季生产的蚕种进行家蚕母蛾微粒子病统一检验,根据检验结果核发蚕种质量合格证。四是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蚕种不得出库发放,由省蚕桑站监督销毁,确保用种安全。

5、加强行业自律,把好蚕种生产关。

安徽省蚕种协会已于2006年正式成立,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制度建设。蚕种生产单位要认真按照《桑蚕**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db34/t560- 2005)、《桑蚕一代杂交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db34/t561- 2005) 加强消毒防病 ,搞好蚕种生产。要严格执行《桑蚕种繁育质量标准》(db34/t056-1998),做好蚕种生产各环节的质量自检工作,进一步提高蚕种质量,为蚕农提供合格放心种。

6、强化源头治理,把好蚕种冷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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