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终身教育工作要点

发布 2024-02-23 01:15:09 阅读 5208

2.持续推进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在已完成的2500门终身教育网络课件的基础上,加大整合和开发力度。加快手机微型课程的研发,探索学习资源的推送服务模式。

3.以新版“上海终身学习网”为依托,建立以用户为中心的“一站式”数字化学习服务模式,扩大数字化学习服务的覆盖面,提升市民终身学习的参与率。

二、进一步完善社区教育办学机构的终身教育基础性体系建设,促进终身教育多元化体系建设。

1.继续推进街道社区学校和乡镇**学校的规范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健全学校建制、经管机制、经费投入机制,落实人员配置、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2.在试点基础上推进“终身学习推进员”制度,推动市民学会学习、参与学习,形成较为完整的市民终身学习指导服务体系。

3.继续指导与组织开展创建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实验区工作,开展上海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镇(乡)和社区教育实验工程评估工作。

4.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加强和发展以农民技能培训为核心的农村教育。

5.支持电视大学、业余大学、电视中专和乡镇**文化技术学校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文化与技能培训。探索建立**、企业、社区、学校合作培训机制,推进建立示范企业和示范培训教案点。

6.继续开展“东南西北”上海老年大学四所分校建设。使四所分校开设课程达到80门,学生人数达到1万人次。

制定高水平老年大学建设规范,年内建成3-5所高水平老年大学。逐步实现全市优质老年教育资源均衡布局,全面落实市**实事工程。

7.全面启动“个十百千万”工程。重点落实老年人素质教育、理论研究、师资培训等三个中心的建设,启动筹建成果展示、信息经管、教材建设等三个中心的建设工作。

启动老年教育教材建设工作,制定老年教育教材建设的规划。完成600个老年人学习点的建设,完成培育2000个老年人学习团队。

8.做好职工、老年、社区、农村**教育统计等4大类终身教育统计工作,为促进终身教育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进一步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学习型组织创建工作。

1.组织开展学习型组织的评比表彰活动。根据《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1—2015)》的要求,修订和完善各类学习型组织的评估规范,将学习型组织创建工作纳入上海市精神文明委的表彰系列,年内联合市级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区县继续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的评比活动。

2.进一步推进学习型机关创建工作。重点加强学习型处室特色品牌建设,形成“一处室一特色”的创建局面。召开学习型机关建设现场会,汇编出版学习型处室创建实例,不断扩大创建覆盖面。

3.进一步推进学习型社区创建工作。以社区教育为基础,开展学习型社区创建工作。组织召开社区优秀学习品牌活动研讨会,举办社区优秀学习型团队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市民的参与率。

4.进一步推进学习型企事业单位创建工作。以单位和职工的全面发展为导向,深化学习型企事业单位创建工作。

开展学习型企事业单位创建工作示范交流活动。完善职工学习型团队创建规范,开展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百佳”学习型团队评选活动。继续在企业职工中开展初级工商经管(eba)培训,普及节能减排、心理健康、网络信息等新知识、新技术,重点推动一线职工的培训工作。

5.进一步推进学习型家庭创建工作。以家庭文化建设30周年为契机,总结和提升家庭文化内涵,开展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

组织家庭教育专家讲师团,为社区家庭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家庭文明建设指导服务。积极开展“百万家庭低碳行”、“垃圾分类要先行”等活动,提高学习型家庭创建工作的实效性。

6.加强创建学习型组织工作的队伍建设。通过举办各类学习型组织的骨干培训班,提高基层单位对学习型组织创建工作的认识,交流各单位的创建经验,夯实创建工作基础,提高创建工作水平。

四、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完善高等非学历教育经管工作。

1.落实上海市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经管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市教育培训市场监管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

2.实施《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暂行规定》,加强对本市非学历教育市场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杂费收支和办学资金的监管,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3.开展对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和办学行为的依法评估和专项督查。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开展办学评估和专项督查的通知》(沪教委终〔2010〕7号)工作要求和日程安排,会同市教育评估院和各区县教育局,全面完成对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和办学行为的依法评估和专项督查。

强化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过程和办学质量的监管。

4.根据《上海市人民**办公厅**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29号),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订《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办法》,促进本市职工职业培训的健康发展。

5.配合市工商行政经管局等部门,制定和实施《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明确准入规范和注册登记审核办法,协调和指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同级工商行政经管部门,开展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日常监管。

6.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建立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统计制度。组织开展对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事业统计。

7.完善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工程的审批和经管。做好本市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工程的申报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

8.组织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培训班,开展办学法规和政策培训,提高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依法办学意识、办学经管能力和规范办学自觉性,促进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规范经管和健康发展。

9.进一步落实《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200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精神,实施《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经管实施细则》,理顺经管体制,落实经管责任,加强和规范准入审核经管;组织开展对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的办学过程和助学质量的专项检查和评估,促进上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健康发展。

10.推进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进一步完善学校继续教育归口经管制度的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本市普通高校发挥优质教育资源优势,承担和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引导和资助高校创建非学历教育品牌工程和继续教育特色课程,面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满足本市日益增长的教育培训和终身学习需求。

五、整合社会各类教育文化资源,积极开展各类学习活动。

1.举办第八届上海市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组织举办第六届诗歌创作和家庭讲故事比赛和第六届学生与市民网上读书论书等特色活动工程。

2.结合“东方讲坛”、“上海书展”、“上海读书节”以及“科技节”、“文化节”、“艺术节”、“旅游节”等传统品牌学习与文化活动,广泛开展各类市民学习活动。

3.继续推进市民语言文字工作。在全市各社区学院中继续开设市民普通话课程,为市民学习搭建课堂、网络等学习平台,提高市民普通话交际能力。

六、推进制度建设,加强终身教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1.完成《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释义)的编写工作,加强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理念的宣传普及工作,推动相关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

2.加强课题研究工作。完成《老年人学习团队现状的调研》、《老年人学习场所的功能建设和推进机制的调研》、《探索开展终身学习推进员队伍建设》、《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建设的调研》。

3.编撰相关书籍。做好《上海学习型社会建设***(2010)》编撰出版工作。

做好《上海市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指导委员会简报》编发工作。指导办好《上海社区教育》、《长三角终身教育》、《成才与就业—终身教育专版》、《**—老年教育专版》等杂志。

4.围绕市委九届十六次全会提出的深入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各项任务,组织专家学者在本市主要报刊发表有关理**章,组织拍摄有关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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