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细则

发布 2024-03-23 01:25:11 阅读 5339

为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施工的前期准备,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需要并有效控制施工过程,特制定本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与安装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三同时”等安全管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集团公司《建筑安装安全管理规定》

q/cnpc·121.20702.012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q/cnpc·121.20702.009 消防管理规定》

4.1 安全环保部。

负责审批区域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控股子公司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ⅲ类施工方案,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ⅲ类施工方案中有关安全、职业健康、环境控制等保证措施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适用性,并监督实施情况。

4.2 区域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控股子公司。

4.2.1 在项目施工前根据作业项目,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形成文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4.2.2 负责审批作业单位上报的ⅰ、ⅱ类施工方案,审核ⅰ、ⅱ类施工方案中有关安全、职业健康、环境控制等保证措施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适用性,并监督实施情况。

4.2.3 负责检查、监督施工作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机具、防护器具完好率,对不符合项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要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情况。

4.3 施工作业单位。

4.3.1 在承担作业项目时,要根据作业项目编制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后的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执行,同时向有关作业人员传达。

4.3.2 保证进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机械、设备、机具、防护器具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5.1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5.1.1 区域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控股子公司在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前,必须按施工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5.1.2 施工作业单位应按施工组织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必须包括安全施工部分),并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5.1.3 施工作业单位在单项工程施工前,做好施工方案,同时进行安全交底,不进行安全交底的项目不准施工。

5.1.4 施工作业单位按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做好有关安全装置和安全器具的准备,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

5.2 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编制要求。

5.2.1 各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5.2.2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时,要根据国家地方及上级主管部门所发布的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政策、标准、规程、规定及公司现行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5.2.3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结合施工方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如针对可能造成火灾、**、人身伤害、机械损坏和职业病、中毒注意事项及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5.2.4 特殊危险项目的施工,工程技术人员在施工前必须编写安全技术交底。

5.3 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编制内容。

5.3.1 安全技术措施:以防止火灾、**、人身伤害、机械损坏事故为目的一切安全措施,如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及各种安全防护措施等。

5.3.2 工业卫生防治措施:改善生产作业条件和工业卫生条件,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一切措施,如防毒除尘、防暑降温和消除噪音等措施。

5.3.3 辅助设施:有关保证职工劳动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及一切措施,如淋浴室、更衣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等。

5.3.4 其他不能列入上述项目的措施,如安全技术检测所需仪器、设备和材料等。.

5.4 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实施与监控。

5.4.1 项目部必须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进行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5.4.2 施工前,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向所有参加本项作业的人员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必须在听取安全技术交底后,在安全技术交底书上签字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5.4.3项目部应严格控制各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停止作业,待问题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

5.4.4 公司安全环保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监控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执**况。

5.5 现场设计及管理。

5.5.1 施工现场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和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安排作业区、休息室、办公室、仓库、茶炉房、搅拌站、铆焊场、施工材料堆放场,所有安排必须经安全环保部门批准。

5.5.2 施工现场危险地区,如坑、沟、井、陡坡、悬崖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置红灯示警。

5.5.3 施工现场道路必须保持畅通,因施工占用道路须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5.5.4 施工道路宽度,双车道不得小于6米,单车道不得小于3.5米,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5米。雨季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沟。

5.5.5 施工现场夜间施工必须应有足够照明,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要求。

5.5.6 工地材料堆放必须整齐稳固,边角余料应堆放指定地点,做到文明施工。

5.5.7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害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公司q/cnpc·jh121.20702.012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5.8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并按q/cnpc·jh121.20702.009 消防管理规定办理动火、用火手续。

5.5.9 各类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5.5.10电气焊、起重、电工、各种机动车、吊车司机、锅炉司炉工等特种作业必须携带特种作业证,办好相应的作业手续(如动火证,进罐作业证、高处作业证、电工操作票等)。

否则不准作业。

5.6 “三同时”实施规定。

5.6.1 公司在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时应将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措施同时列入规划。

5.6.2 公司在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对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5.6.3 在下达设计任务书时,同时提出职业安全卫生设计条件与要求。

5.6.4 公司下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计划的同时下达职业安全卫生项目施工计划。

5.6.5 在交竣工验收同时,交验收职业安全卫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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